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條 第45條(實際成本)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受贈土地移轉時,由受贈公司所繳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在土地漲價數額內減除。

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0條第13款(編者註:現行第11款)規定,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納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受贈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自亦應比照辦理。(財政部62/04/24台財稅第329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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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土地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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