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
稅目 | 所得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法條 | 第45條(實際成本)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受贈土地移轉時,由受贈公司所繳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在土地漲價數額內減除。 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0條第13款(編者註:現行第11款)規定,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納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受贈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自亦應比照辦理。(財政部62/04/24台財稅第32974號函) |
#不動產買賣#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