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加裝門窗?「這些情況」 小心成違建遭拆
※北市違章建築小提醒:
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相關法規:
一、建築法。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四、臺北市違章建築建築處理規則。
五、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
陽台加裝門窗?「這些情況」 小心成違建遭拆(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5/03/14 13:30文/記者朱語蕎
台北市建管處提醒,陽台加裝門窗要符合條件,以免成違建。(台北市建管處提供)
民眾為了防風擋雨、隱私保護等因素而在陽台裝設門窗,小心成違建遭拆,台北市建管處呼籲,雖然市面上許多標榜符合政府規定標準之門窗產品,然裝設前應詳加了解目前本市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以免遭受不必要之損失。
建管處表示,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十條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2樓以上之陽台加窗或1樓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依規定建管處將拍照列管辦理。
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則將查報拆除。
另外,常見陽台裝設電動百葉窗,其查處認定原則如屬94年底以前建造執照,外牆未拆除者,於陽台欄杆加設固定式或軌道式百葉窗則拍照列管,如屬95年以後建造執照,對於有軌道式或固定式之百葉窗,應符合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九條之規定,即其最低透空率需達70%以上,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並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
不過,如果家中有65歲以上長者或12歲以下兒童,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可以不需要經過社區約章或住戶大會同意,就可直接在外牆開口處或陽台加裝防墜系統,像是隱形鐵窗、防護網,但要注意一旦裝設理由消失,就要拆除恢復原狀。
建管處表示,拍照列管屬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之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但經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等情事仍應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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