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條 第24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合建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作建屋契約,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惟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負擔,故該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財政部75/11/19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

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土地合建(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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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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