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稅目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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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法條 | 第24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合建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作建屋契約,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惟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負擔,故該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財政部75/11/19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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