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注意 生前應納稅捐,繼承人「這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5-04

生前應納稅捐,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新聞摘要

生前應納稅捐,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上述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違反前揭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局日前查獲被繼承人甲君2016年度有薪資所得70餘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核定甲君應補稅額2萬餘元,因甲君已於2018年3月23日死亡,乃以其繼承人乙、丙2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乙、丙不服,主張其非納稅義務人,不應對其發單補徵為由,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結果,認定乙、丙對於被繼承人甲所滯欠稅捐,負有代繳義務,因此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如無遺囑執行人,應以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由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代為繳納,並於繳清後始得分割遺產。

倘繼承人違反該項規定,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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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示意圖)(1)

遺產稅.(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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