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區陽明山部分保變住地區土地得否新建農舍及現有建築物得否變更住宅用途為農舍用途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北市都規字第10131724000號
●有關「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簡稱保變住地區)在未依「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規定辦理整體開發之前,因無法申請建築使用,經考量維持原有合法使用之權益,得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3條及第94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規定,於不妨礙都市計畫目的下,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准此,本市保變住地區不得新建農舍,亦不得變更原住宅用途為農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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