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物,若共有人不能以協議定其共同管理方法,各共有人能否訴求法院以裁判定之?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7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決議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26 日

決議:

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是共有土地之如何分別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此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不能由法院判決,各共有人訴請分管,於法無據。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820 條 (19.12.26)

提  案:

院長交議:

分別共有物,若共有人不能以協議定其共同管理方法,各共有人能否訴求法院以裁判定之?

有下列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

共有人就共有物不能以協議定其共同管理方法者,解釋上應認各共有人得起訴請求法院以裁判定之,若謂共有人在別無契約訂定並不能協共同管理之情形下,不得起訴請求法院以裁判定共有物之管理方法,則事實上無法解決問題。      

乙說:

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是共有土地之如何分別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此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不能由法院判決,各共有人訴請分管,於法無據。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是?請公決

決  議:

採乙說。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123、75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85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906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762 頁

 


相關法條 1

  • 民法 第 820 條(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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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彙編

民法第820條(共有)

不動產共有物如何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或協議分別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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