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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遺產及繼承相關法律、函釋及稅務資訊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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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相關規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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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小孩不孝?繼承棟數連15年創新高 贈與出現回檔

2021-01-27 11:09:10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內政部公布去年12月贈與和繼承移轉量,累計2020年繼承棟數達59,109棟,較2019年增加2.5%,連續15年創新高。

贈與43,759棟,較2019年減少0.4%,為2016年後首見贈與減少。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資深經理徐佳馨指出,高齡少子化下,不少父母選擇將房產移轉給子女,不少人也不買房,改為「等房」,是繼承移轉量一路升高重要因素。

至於贈與量減少,一來舊屋贈與仍需土增稅,二來,許多人擔心房子早提前移轉給子女,子女可能就不孝順,加上考量未來子女若轉售,必須負擔驚人房地合一稅,贈與房子風氣近年不再如以往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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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後,繼承人仍可能被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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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報遺產稅 免罰標準由3.5萬提高至6萬!

2020/11/17 16:39

短漏報遺產稅 免罰標準由3.5萬提高至6萬! #繼承不動產#

財政部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財政部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針對短漏報遺產稅免罰標準,自3.5萬元提高到6萬元,贈與稅免罰標準則由4000元提高到1萬元。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刪除未依限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的「行為罰」,因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也配合現行遺產稅、贈與稅稅率,針對漏稅額免罰標準進行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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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光家產要賣祖產 祖先還沒託夢國稅局先找上門

2020/11/06 16:58文/記者朱語蕎

拜光家產要賣祖產 祖先還沒託夢國稅局先找上門 #繼承不動產#

繼承農地若申請農用證明,可免繳納遺產稅,但有5年管制期,期間若想出售,必須補繳稅金。(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日前接手一個案例,一名女子她獨自繼承了父親所有遺產,包括現金、房產和一筆土城區農地,由於農地向區公所申請農用證明,因此不需繳納任何遺產稅就繼承所有遺產,未料,該名女子卻因敗家欠債,被國稅局找上門。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共關係主委鄭文在表示,該名女子繼承了父親所有遺產,其中的農地因有農用證明,不需要繳納遺產稅,但她在1年內就拜光遺產,不得不賣掉該筆農地,由於免稅證明中,有5年的管制期,想出售必須補繳遺產稅,為了還清債務,只好補繳135萬的遺產稅,並在1個月後順利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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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有這規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0-31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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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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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未繼承不動產 創高

2020-08-20 02:09:38經濟日報 記者黃阡阡/台北報導

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迄今仍有許多土地、建物無人繼承,且未繼承的土地、建物面積都持續創下新高,市值估逾千億元。

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底,全國未辦理繼承土地高達1.56萬公頃,比金門縣的面積還大;而未辦理繼承的建物面積高達52.8萬坪,大約是4.7棟台北101大樓的樓地板面積的總和,全國未繼承的土地、建物量體都創高。 此外,房仲業者指出,截至今年3月底,台北市未繼承的土地公告現值就高達671億元,推估全台未繼承不動產價值達上千億元。

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2019年底六都未繼承列冊中台北市土地占290公頃,新北市則高達3,231公頃,桃園市有1,333公頃,台中市有521公頃,台南市有上千公頃土地尚未被繼承,高雄市則有749公頃,合計全國高達1.56萬公頃,比金門縣的面積還大。

至於建物尚未繼承的面積,全國合計高達52.8萬坪,以新北市8.52萬坪居冠,其次是桃園市5.94萬坪,台南5.39萬坪第三,台中市有4.38萬坪尚未繼承,高雄市有3.82萬坪,高房價的台北市也有3.73萬坪的建物無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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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8-09

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新聞摘要 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近日因意外往生,遺有1位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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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起來 繼承遺產拋棄書與分割協議書,要貼印花嗎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20-03-04

筆記起來 繼承遺產拋棄書與分割協議書,要貼印花嗎

新聞摘要 筆記起來 繼承遺產拋棄書與分割協議書,要貼印花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父親於上個月過世,拋棄繼承的拋棄書要貼印花嗎?

繼承人書立的遺產分割協議書要貼印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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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公告2020年遺贈稅「新規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2-19

財政部公告2020年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新聞摘要

財政部公告2020年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2019年12月19日公告202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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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林昱均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贈與不動產給他人,中間移轉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如果贈與人代為繳納,則等同為他人承擔債務,將被國稅局視為贈與,代繳的稅費將併入贈與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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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妻及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妻向法院拋棄繼承後,可否代理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按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

A:

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關於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的規定,係在防止自己或第三人與本人間的利益衝突,不論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均有適用。

但經本人許諾得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的法律行為,僅限於意定代理情形,法定代理不可適用。

因此,已拋棄繼承權的母親代理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間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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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分割移轉 免徵契稅與土增稅

2019-10-08 00:08:56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為繼承而取得房地產,多位繼承人可能會協議將現有土地、房屋進行分割,各別繼承不同部分,這類房地產移轉狀況可以享有免徵契稅免徵土地增值稅二大租稅優惠。

官員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都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可以免徵契稅;而《土地稅法》第28條更載明,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應於所有權移轉時課徵土增稅,但是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官員表示,在這二項法規的相互影響之下,因繼承而移轉的不動產,本身就免徵土增稅及契稅,即便多人繼承而分割原有不動產,也不會產生契稅的問題;繼承的土地無論不論分割結果如何,均免申報土地現值及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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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部分子女與代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其繼承人之認定

公布內容內政部107年3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70408076號函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107年2月21日法律字第10703502460號函略以:「二、按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第117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4項)。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第5項)。』又代位繼承者,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繼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之謂(民法第1140條規定;戴炎輝、戴東雄與戴瑀如三人合著,繼承法,99年2月修訂版,第53頁;陳棋炎、黃宗樂及郭振恭三人合著,民法繼承新論,104年4月修訂9版2刷,第43頁參照);倘代位繼承人均拋棄代位繼承,而該子股已無其他代位繼承人者,該子股之應繼分即無保留之必要,不必適用子股獨立之代位繼承(戴炎輝、戴東雄與戴瑀如三人合著,同前註,第218頁參照)。
三、依來函說明及附件資料所示,本案被繼承人之次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故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繼,而與被繼承人之夫與長子共同繼承。嗣被繼承人之夫、長子,以及次子之代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揆諸上開規定,渠等自繼承開始時,即不為繼承人,此時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輩),均已因拋棄繼承而不存在,自應由被繼承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孫輩)繼承財產。
第查,本案被繼承人之孫輩繼承人原計有6名,即長子之直系血親卑親屬3名,與次子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人)3名,其中次子之代位繼承人業已拋棄其對於被繼承人固有繼承之權利,而長子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之2人亦拋棄繼承,則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被繼承人之財產應由該名未拋棄繼承之孫輩繼承人單獨繼承。被繼承人既尚有孫輩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復無孫輩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之情形,繼承順序較後之曾孫輩(代位繼承人之子女)自無由與該孫輩繼承人共同繼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574號民事裁定參照)。」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並請依該函釋辦理。
二、另本部104年9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40432844號函,係就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拋棄繼承權者,且此時仍有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代位繼承人),而應適用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所為之解釋,其與本案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因代位繼承人均拋棄代位繼承,而該子股已無其他代位繼承人者,致其子股之應繼分無保留之必要,而應適用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之情形有別,併此敘明。
公布日期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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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經繼承人辦理假分割為2筆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釋疑

※台財稅字第09900505390號函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經繼承人辦理假分割為2筆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5053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主旨: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經繼承人辦理假分割為2筆農業用地,其中1筆全部作農業使用,得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段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乙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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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有關債權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代債務人繳納遺產稅規定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8418
台財稅字第10804535310

一、執行法院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下稱聯繫辦法)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者,係債權人依法令代理債務人所為行為,債權人以自己名義代為繳納遺產稅應以聯繫辦法規定者為限,倘其對稽徵機關依聯繫辦法第4條、第5條或第14條計算應代繳之遺產稅額、核發證明書及提前代繳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債權人並無稅捐稽徵法50條準用納稅義務人及第35條申請復查規定之適用。

二、債權人已代為繳納遺產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核發證明書者,嗣後遺產稅額發生增減變動,致有應補徵稅款或溢繳退稅之情事,尚非聯繫辦法所定事項範圍,相關權利或義務自應歸屬納稅義務人;至債權人代為繳納之遺產稅額受清償之情形,應屬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私權關係,執行法院及債權人應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廢止本部938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及966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9040號函。

四、本部95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290號函說明三及本部98828日台財稅字第09800233500號函「依本部938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釋」等文字,均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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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一定要經公證才有效?-關於遺囑效力,你該知道的事情

裕隆集團執行長嚴凱泰辭世,消息傳開,眾人除了覺得訝異,也更有感於生命無常。同時也讓高資產族的財產規畫再次成為話題。專家建議高資產者平時就要先寫好遺囑,並且找公證人做公證,以免天有不測風雲(新聞連結見此)。

到底遺囑該怎麼寫,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而不是當被繼承人兩眼一閉之後,就變成一張子孫們都不鳥、想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的廢紙呢?

法定的遺囑方式

關於遺囑,依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總共有5方式提供大家做選擇,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而其中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是實務上較常見使用的方式,並以公證遺囑為大宗

顧名思義,作成公證遺囑的過程,除了要有經國家考試認證的公證人在場之外,還必需要有:1.兩個以上的見證人,2.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說明大致的遺囑內容,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再由遺囑人確認,3.記明年、月、日,並由在場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才算大功告成(民法第1191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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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政 逾500億遺產未辦繼承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3-15

 

逾500億遺產未辦繼承,台北地政局呼籲民眾儘速辦理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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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500億遺產未辦繼承,台北地政局呼籲民眾儘速辦理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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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備分.jpg

 

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受益人死亡,其所遺留之財產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即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信託標的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於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得委託人甲君(被繼承人)生前於100年3月25日與受託人乙君(即甲君之長子)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所有,約定信託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至120年3月24日止,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嗣甲君於107年6月1日意外死亡,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信託法規定,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乃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乙君不服,主張該自益信託農地確實有作農業使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並經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明定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及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等3要件,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仍登記在受託人乙君名下,由受託人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為被繼承人基於信託契約所享有之信託利益,其遺產標的為「權利」,與前揭法條規定之遺產標的為「土地」(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之規定,因此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扣除額之優惠,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文章來源: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陳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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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居國外 地主死亡所遺農地「遺產稅門檻過不去喔」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3-01

 

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死亡遺有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新聞摘要 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死亡遺有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其遺產稅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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