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房地產專業部落客,房地產買賣、重建、稅務、資產配置、節稅規劃、不動產法律、共有不動產、法拍、公設地、經常點擊,隱藏版商機幫您製造財富!值得深藏#0912-913923 陳總

目前分類:遺產及繼承相關法律、函釋及稅務資訊 (16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8429
台財產接字第10830000970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三點

部  長 蘇建榮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如何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如何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指出,為避免以公設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公設地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特別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可以全額抵繳外,都應按「應納遺產稅額 ×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公式,比例計算各筆公設地可抵繳的限額。
     該局說明,財政部10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令同時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可由納稅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以甲君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300萬元的2筆公設地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合計400萬元)在甲君生前「買賣」取得時,就已經是公設地了,所以這2筆公設地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0萬元)】。甲君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選擇以該100萬元或300萬元土地中任何一筆或二筆土地的相當持分,抵繳遺產稅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餘遺產稅額,可以選擇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之。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的金額如何計算?

  • 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的金額如何計算?
    •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時,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於99年1月14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或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劃設後僅因繼承移轉至被繼承人所有者,納稅義務人仍可以該地之全數抵繳遺產稅。

    • 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及第46條)
      (財政部99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900232770號函)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應如何辦理?

  • 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應如何辦理?
    •  

      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若想以遺產中之不動產(即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時,應該在限繳日期前申請,倘逾限繳日期始申請者,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 申請實物抵繳須附上遺產稅繳款書及以下文件:
      1.經過全體繼承人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1份,如有拋棄繼承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抵繳同意書應說明抵繳房屋或土地的坐落、地號、面積、抵繳持分及抵繳價額等資料。
      2.以土地抵繳時還需要準備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依土地所在地區分管轄機關,於直轄市向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於其他縣、市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國稅局核准實物抵繳後,會以公文通知納稅義務人,並詳細列明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納稅義務人需在接到公文30日內將文件準備齊全送國有財產署各地區辦事處(或各地方政府)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申請以繼承股票抵繳遺產稅,得抵繳稅額計算之規定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務一次抵繳遺產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就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抵繳遺產稅時,倘該股票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股票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價值,以該股票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計算。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甲君未遺留現金或銀行存款,繼承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公司(上巿公司)股票抵繳。

    • 查甲君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為4,000萬元,其中A公司股票核定價值為100萬元(2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50元),申請抵繳日之每股收盤價為25元,依前開規定,得以A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的上限稅額為5萬元【本稅200萬元×(A公司股票核定價值1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4,000萬元)】,即抵繳1千股(抵繳稅額5萬元/核定被繼承人死亡日每股價值50元)。若該檔股票於抵繳申請日每股為60元,高於核定遺產稅核定價值(每股50元),納稅義務人則可申請以該檔2萬股股票全部抵繳部分遺產稅100萬元(20,000股×核定被繼承人死亡日每股價值50元)。
        該局指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實物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以免逾繳納期限,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更新日期:108-01-18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提醒注意 生前應納稅捐,繼承人「這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5-04

生前應納稅捐,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新聞摘要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實例說明 被繼承人死亡「這段期間」贈與(受贈)配偶財產「要注意」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4-26

實例說明 被繼承人死亡「這段期間」贈與(受贈)配偶財產「要注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或受贈自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新聞摘要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地籍清理作業,台中市光是中正地政事務所最近就寄出263筆未繼承土地,請民眾趕緊去辦理繼承,但有人不知道過世的家人還留有土地遺產,詢問後反而被要求要先繳罰款,民眾覺得不滿,因為查了地點,發現未繼承的土地是一塊不到3坪的道路,這怎麼會要他們繳罰款後再繼承!

投訴民眾陳小姐:「這邊是別人家的騎樓,然後前面是馬路,他現在告訴我說,前面這一小塊的地方,是我爸的土地,然後現在十年後,要我們要繼承,又要我繳清罰金,現在是我要把它圍起來,收停車費嗎?」

陳小姐最近接到地政事務所通知,說她過世十年的父親,有眼前這塊土地沒被繼承,家人不知情,到事務所詢問,卻收到得先繳罰款的消息!

投訴民眾陳小姐:「地目就是道路,我們也沒頭沒尾的,就是想說是道路,是什麼時候被徵收了?我們還要繳這十年來的一些,可能是稅金或者是罰單之類的,好像似乎有點擾民。」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死亡後遺有上市公司股票 配發股利要課稅

時間:2019/04/07 10:45

死亡後遺有上市公司股票,配發股利要課稅。資料照

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上市公司股票,死後所配發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的股票於死亡後所配發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若股票發行公司公告的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遺產課稅。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筆記備分.jpg

本市某民眾委由代理人持憑法院分割遺產之確定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為全體共有人向本市地政事務所申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後認為法院於105年12月16日就已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惟該民眾遲至106年8月23日始提出申請,扣除相關法規規定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後,業逾期7個月,地政事務所乃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處各共有人按登記費7倍計算之罰鍰。

該案其他共有人認為,共有人中已有就共有物分割另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其等共有人間就共有物之各自持分究竟比例為何,尚無法確定,不服該裁處,提起訴願。

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共有人於系爭分割遺產判決確定之日,即105年11月21日起1個月內,應依土地法第73條第 2項等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惟共有人之一之該名民眾於 106年8月23日,依據前述判決為全體共有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已逾法定申請期限超過7個月,且未提出有不可歸責事由之證據,訴願無理由,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遺產中的道路用地可以抵繳遺產税嗎?

 

筆記備分.jpg

《前言》 

為了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及兼顧課稅的公平性,只要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納税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是可以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税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顯少以市價高於課税價值之財產來申請抵繳,而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是根本沒有使用收益效用的財產來抵繳,實務上申請抵繳的財產則以道路用地較為常見。 

《都市計劃地區道路用地與非都市計劃地區道路用地之區別》 

依據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的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税或贈與税;復依遺產及贈與税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税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税。是以,前述法令已明確指出,只要是都市計劃地區,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 犒D路用地土地,是免徴遺產稅並可申請抵繳的。而一般納稅人較易混淆的是,如果係為非都市計劃地區的道路用地,雖亦為不課徵遺產稅,但是否可以申請抵繳呢?簡單來說,該都市計劃地區外的道路用地,因其並不適用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與遺贈稅法施行細則四十四條之規定,而是符合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因係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是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不課徵遺產稅,但是因其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並不是課徵標的物,所以必須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的條件才可以申請抵繳。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國稅局以因不易於變價保管,而不准抵繳。 

《既成道路亦不准抵繳》 

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論其為都市計劃區域內或是區域外的土地,只要經認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則因其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理由,稽徵機關多不准抵繳。 

《結論》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對於納稅人來說可減輕不少負擔,現行亦有當事人為免屆時繼承發! 生需繳納高額的遺產稅,而在生前先行購入道路用地以便將來用以抵繳。不過,因抵繳遺產稅有一定條件的限制,在做相關稅務規劃時,應先審慎評估本身的財產狀況是否符合抵繳的規定,以免發生購入道路用地後卻又不能抵繳的情形。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筆記起來!信託財產為公設地,受益人存續期死亡「該這麼辦」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3-23

信託財產為公設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公設地免徵遺產稅及未繳地價稅扣除之適用

新聞摘要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遺囑一定要經公證才有效?-關於遺囑效力,你該知道的事情

裕隆集團執行長嚴凱泰辭世,消息傳開,眾人除了覺得訝異,也更有感於生命無常。同時也讓高資產族的財產規畫再次成為話題。專家建議高資產者平時就要先寫好遺囑,並且找公證人做公證,以免天有不測風雲(新聞連結見此)。

到底遺囑該怎麼寫,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而不是當被繼承人兩眼一閉之後,就變成一張子孫們都不鳥、想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的廢紙呢?

法定的遺囑方式

關於遺囑,依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總共有5方式提供大家做選擇,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而其中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是實務上較常見使用的方式,並以公證遺囑為大宗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筆記備分.jpg

 

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受益人死亡,其所遺留之財產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即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信託標的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於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得委託人甲君(被繼承人)生前於100年3月25日與受託人乙君(即甲君之長子)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所有,約定信託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至120年3月24日止,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嗣甲君於107年6月1日意外死亡,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信託法規定,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乃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乙君不服,主張該自益信託農地確實有作農業使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並經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明定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及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等3要件,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仍登記在受託人乙君名下,由受託人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為被繼承人基於信託契約所享有之信託利益,其遺產標的為「權利」,與前揭法條規定之遺產標的為「土地」(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之規定,因此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扣除額之優惠,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三年16萬棟繼承 專家:房市面臨基本盤崩壞

2019-02-26 12:05:13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三年16萬棟繼承 專家:房市面臨基本盤崩壞 #房地產買賣#持

記者游智文/攝影

國內房屋繼承量持續創高,去年達5.6萬棟,累計房地合一上路三年來已逾16萬棟。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久居國外 地主死亡所遺農地「遺產稅門檻過不去喔」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3-01

久居國外 地主死亡所遺農地「遺產稅門檻過不去喔」#房地產買賣

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死亡遺有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新聞摘要 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死亡遺有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筆記起來!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何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2-24

 

筆記起來!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何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新聞摘要 筆記起來!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何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遭到侵害之處理 

筆記備分.jpg

案例:
  小明與小華於民國99年結婚時並未約定財產制,但小明與小華結婚當時均無存款及財產。婚後7年,小明外遇,故雙方協議離婚,在107年辦理離婚登記當下,小明應有之婚後工作收入應為1500萬元,小華則有婚後工作收入存款100萬元。惟在協議離婚時,小華得知小明為求離婚時能減少剩餘財產差額之支付並希望能立刻與外遇對象雙宿雙飛,竟在與小華協商離婚期間,即偷偷先將1000萬元贈與外遇對象作為購屋之用,並將房屋登記於外遇對象名下,以致小明之存款僅餘500萬元,則雙方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
參考意見:
一、 法定財產制乃實務上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因夫妻雙方若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法定財產制之特點在於將夫、妻之財產先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再將婚後財產區分為有償取得及無償取得,以便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以雙方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作為基礎,以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數額及權利歸屬。
二、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是依前揭條文內容,婚姻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係以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之財產為計算基礎,且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係以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且縱未知悉,自婚姻關係消滅5年後請求權亦罹於時效。
三、 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四、 本案例中,小明為了減少小華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數額,故意在離婚協商過程中先將1000萬元贈與外遇對象,故該1000萬元應追加計算至小明之婚後有償財產,小明之婚後有償財產應為1500萬元,小華原可向小明請求7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惟因小華之財產僅餘500萬元,故就不足之差額200萬元,小華可在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2年內,向外遇對象請求返還。

 

文章來源:張明維律師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重劃繼承 土地再行移轉,留意土增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1-24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時無減徵40%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時無減徵40%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經重劃後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兒女結婚 父母贈與免稅額各增100萬元

時間:2018/11/22 07:27

兒女結婚,父母贈與免稅額各增100萬元。資料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他的兒子年底要結婚了,想要贈與兒子結婚基金,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依遺贈稅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就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