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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遺產及繼承相關法律、函釋及稅務資訊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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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豬母稅」傳統繼承的「眉角」與「門檻」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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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豬母稅」傳統繼承的「眉角」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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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08-04-29)

第 1 點

為管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之實物(以下簡稱抵稅實物),並加強有關機關間之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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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須注意有無需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於三種身分之人所贈與之財產,雖非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仍應依法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應列入遺產申報,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上櫃或興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市場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時價,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計算遺產價值。

惟若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無親屬關係,則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1月25日死亡,其於生前108年12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兒子丙君及丙君之配偶丁君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各10,000股,惟丁君於109年間與丙君離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甲君與丁君之親屬關係,在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因丙君與丁君離婚而消滅,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丁君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但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乙君及兒子丙君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仍應列入遺產申報,因贈與財產是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應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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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大地主生前脫產 一項失算讓遺孀挨課600萬遺產稅

2021-07-29 11:33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圖/Pexels

圖/Pexels

新北一位大地主發現自己時日不多,趁著還有一口氣在,把名下逾5,700萬元財產全都脫手到老婆名下,離世時只留下債務,殊不知他卻失算了,後來國稅局尋求法院協助,仍要求其遺孀負責報繳遺產稅,最終連補帶罰,付出逾600萬元代價。(延伸閱讀:「保證債務」未必列遺產稅扣除額 小心禍延子孫

國稅局:過世前二年贈與 併入遺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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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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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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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就該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就該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該局指出,近日一位納稅義務人甲先生來電詢問, 其親人往生後遺留多筆土地由其兄弟2人共同繼承,但其弟因無現金致遲未繳納應負擔遺產稅,甲先生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按繼承比例分單繳納遺產稅,並於繳清應繼分稅款後,出售其可繼承部分之土地予土地開發商?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甲先生雖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但只要全部遺產稅款仍未繳清,該遺產即不得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換句話說,甲先生即使已按應繼分應負擔的遺產稅繳納完畢,仍只能辦理土地的「公同共有」登記,在其弟尚未繳清應負擔之遺產稅前,甲先生仍然無法將該繼承土地出售移轉給土地開發商。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揭案例如果甲先生急於出售該筆土地,可提出相當之納稅保證,請國稅局就該筆土地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甲先生與其弟弟即可先辦理該筆土地的過戶登記,繼而出售該土地予建商,如此一來,弟弟可取得出售該土地之價金,用於繳清其應繼分之遺產稅,甲先生亦可達成出售土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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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捐出近億遺產才發現不能免遺產稅 事後補救也沒用

2021-08-16 13:43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有民眾捐贈名下土地給寺方,卻因為沒留意相關規定,累及子女要補繳千萬遺產稅。 記者...

有民眾捐贈名下土地給寺方,卻因為沒留意相關規定,累及子女要補繳千萬遺產稅。 記者林俊良/攝影

錢媽媽(化名)的家族是一間寺廟的護持者,錢媽媽106年過世,其名下有24筆土地靠近寺廟,合計土地公告現值近億元,繼承人決定完成遺願捐做寺產,寺方也同意接受贈與。

繼承人申報了遺產稅,但等到捐出土地後,台北國稅局核定不符免稅要件,1,200多萬遺產稅不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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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有這限制」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8-22

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限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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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中的遺產」小心被課稅!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遺產免稅嗎?國稅局:關鍵在「這件事」

2021-08-06 11:39 聯合新聞網 / 今周刊

文 黃健誠

民眾5年內繼承財產後死亡,但是,若當時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下一位繼承人若申報遺產稅時,這筆遺產需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對此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但是,這筆遺產若當時未繳納遺產稅的話,就需要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A君於2016年3月死亡,他的繼承人B君當時如期申報遺產稅,並核定他的遺產總額為1,000萬元,不過因為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所以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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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公益之財產,遺產總額課稅「有但書」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7-24

捐贈公益慈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相關規定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捐贈公益慈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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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公益慈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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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這樣申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很便利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7-17

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線上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安全又便利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線上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安全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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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線上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安全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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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7-11

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

新聞摘要 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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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遺產價值「這樣算」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7-11

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後估價!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後估價!

新聞摘要 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後估價!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補償承租人,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其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補償後估價,即以土地公告現值之2/3為遺產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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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有這規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7-03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免贈與稅但應併入遺產課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免贈與稅但應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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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免贈與稅但應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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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接字第108300009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圖表附件:

 

一、為管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以下簡稱抵稅實物),並加強有關機關間
    之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審核准駁,屬稽徵機關權責,國有財產署
    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辦理機關)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
三、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
    供管理處分意見。
    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案件,應將抵稅實物明細及轉帳通知書送辦理機關。
    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稽徵機關應再加附下列文件:
    (一)納稅義務人出具未辦妥國有登記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
        由辦理機關具領之切結書正本。
    (二)如坐落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三)如涉有租賃或共有分管協議者,應檢附相關契約文件,倘有民法第四百二
        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法定租賃關係者,應一併告知。
    (四)勘查現況相關資料及照片圖檔。
    抵稅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超額部分以分割方式處理者,應由稽徵機關與
    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之位置,並由納稅義務人辦妥分割登記。
四、抵稅實物為不動產物權者,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抵繳證明文件,送交納稅義務人
    或其代理人洽辦理機關於登記申請書用印,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於申請書
    註明「免繕發權利書狀」,俟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送登記機關申辦繼承
    及權利移轉登記。
    辦理機關於接獲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檢送辦畢國有登記之謄本或登記機關駁
    回通知書後,通知稽徵機關。
五、不動產物權以外之抵稅實物,需辦理過戶手續時,辦理機關應憑稽徵機關核准
    抵繳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手續,辦理結果應通知稽徵機關。
六、抵稅實物接管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屬下列情形者,稽徵機關應辦理點交:
    (一)動產: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
    (二)房屋:實地點交。
    (三)權利: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其屬債權者,應一併提供債務人最近
          一年居住處所、戶籍資料及財產清冊,並載明債權到期日。
七、抵稅實物經辦理機關完成接管後,應依國有財產法及有關規定保管、使用、收
    益及處分。其有下列情形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發現於抵稅前即遭污染或棄置廢棄物,及其他影響核抵之情事
          ,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處理或撤銷抵稅案件。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2.未上市、未上櫃: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3.政府公債:按期兌領本息。
    (三)有限公司出資額:由辦理機關取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轉讓同意書後
          公開標售。
    (四)債權:由辦理機關於清償期屆至時,向債務人求償;無法求償時,通知
          稽徵機關。
    (五)權利: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委託適當機構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
        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
          (1)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2)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如原接管
             股票已全數出售,於接管後即予出售,其價格依本目(1)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
          (1)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金額計算。
             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價
             二成列標。
          (2)經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以重估之每
             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
             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3)經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依本目(2)
             規定辦理標售。
          (4)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售,其每股
             底價依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之每股底價計算。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
             時,其每股底價依最近一次標售底價計算。
          (5)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其每股底價依稽徵機
             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處理,依本目(1)至(3)
             規定辦理。
          (6)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結果為零或負值者,
          (7)本目(6)之股票經辦理機關評估重新辦理標售時,先移還稽徵機關進
                       行資產重估,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但淨值仍為零或負
                       值者,按最後一次公告標售底價計算。如未標脫,依本目(1)、(2)及
                       (6)有關降價列標、資產重估及適時處理之規定辦理。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三)權利: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
        者,得降價一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每次減價以一成為限。
九、抵稅不動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屬國有應有部分,於辦竣國有登記後,辦理
    機關應即通知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撥用。其須辦理出租、租賃
    管理、委託經營或涉訟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二十者,國有部分委由應有部分較大之管理機關
          辦理。有關管理費、訴訟費,由各機關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
    (二)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五十,土地位於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國有部分
          委由該直轄市政府辦理;土地非位於該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該直轄市
          應有部分,委由辦理機關辦理。有關費用,除涉訟所需訴訟費,由各機
          關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外,所需管理費,互不支給。
十、抵稅土地與非抵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辦理合併、重測合併或重劃後,其各筆
    錄土地面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產籍異動登錄作業:
   (一)合併、重測合併:應按不同財產來源之各筆錄土地價值占全部土地價值
         之比例計算其面積,分算各筆錄土地面積,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二)重劃:應就重劃前財產來源不同之各筆土地,洽主辦重劃單位計算重劃
         後分配面積。
十一、抵稅土地完成國有登記後,屬依法應抵充或無償撥交他機關之公共設施用地
      ,辦理機關應通知稽徵機關註銷待納庫款結案。
      前項得無償撥交他機關之公共設施土地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者,倘經辦理機
      關查明有溢抵稅款情形,應計算溢抵部分土地持分,洽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
      記為納稅義務人所有。
十二、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於實物因抵繳或移轉國有涉訟,或有其他事由,
      致影響原抵繳移轉之效力時,應即時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涉訟案件,辦理機關應將各審級判決結果告知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核准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案件經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
      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情事者,稽徵機關應即
      通知辦理機關;辦理機關接獲通知後暫緩處分。
十三、抵稅實物之收益或處分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及實際支付之
      作業費用後,由辦理機關將賸餘價款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抵稅不動產,因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情事,致標示
      及面積異動,或因故無法處分者,於辦理前項撥交作業時,應一併敘明,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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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這麼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4-02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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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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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接10萬元地價稅單嚇壞 結果天降1.5億元財富

2021-02-01 15:25:07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房市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房市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接到稅單,一般人心情大多不會太好。

新北市一名婦人也一樣,日前接到稅捐機關寄來一張地價稅單,要她補稅10萬元後,又氣又急,連忙透過女兒向地政士求救,最後發現原來是一筆天上掉下來巨額財富,歡歡喜喜把稅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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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是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

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

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應該逐筆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為讓您更了解,舉例說明如下:

1.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拿到這些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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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中的遺產能否過戶?專家告訴你

2021/01/21 16:20文/記者朱語蕎

繼承的遺產中若有被查封的物件,仍可以順利辦理繼承。(資料照)

房屋遺產繼承問題常衍生不少糾紛,假若原所有權人的負債超過資產,法定繼承人得在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避免債務纏身,但若是被查封中的房屋遺產,能否順利辦理過戶呢?

資深地政士表示,之前有位民眾的父親過世,共留下5間房子,其中2間被銀行查封,而另3間則沒有,詢問地政士能否先辦理這3間過戶,新北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說,客戶希望先繼承未被查封的3間房子,並賣掉其中1間償還銀行欠款,辦理撤銷查封後,再處理剩下2間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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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長輩往生數年,因繼承人尚未協議好如何分配遺產,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對繼承人權益會有什麼影響?

問題:

 請問,如果家中長輩往生數年,可是因繼承人尚未協議好如何分配遺產,所以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請問如此一來對繼承人權益會有什麼影響?

回答:

為解決久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困擾,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且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就標售金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如再逾十年未提領者,即歸屬國庫。

而如經標售五次仍未標出者,將會登記為國有。所以提醒繼承人可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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