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113年度調高金額報你知
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113年度調高金額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調高113年度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而免稅額1,333萬元及課稅級距金額則維持不變。
該局說明,113年度發生之繼承案件,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調高如下:
(一) 6項扣除額:
1、配偶553萬元
2、父母138萬元
3、喪葬費138萬元
4、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
5、重度以上身心障礙693萬元
6、受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56萬元
(二) 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日常活用品100萬元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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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女不知繼承90坪土地 差一步被法拍 稅務局出手護祖產
低收女不知繼承90坪土地 差一步被法拍 稅務局出手護祖產(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2/15 21:24文/記者朱語蕎

竹市一名低收入女,。在父親過世20年後仍不知有繼承土地,父親遺產差點遭法拍。(本報資料照)
新竹市一位李姓女子20年來不知道爸爸留有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因欠繳地價稅5萬餘元未繳納,稅務局代位辦理繼承登記,讓她順利繼承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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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先亡別讓母繼承房產? 專家:小心將房地合一重稅引進門
父先亡別讓母繼承房產? 專家:小心將房地合一重稅引進門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3/11/17 10:44文/記者朱語蕎

如果父母親的不動產是2016年以前取得,當父母親其中一方往生時,千萬不要將不動產繼承登記到未亡者父母親的名下,否則,房地合一稅將偷偷摸摸的跟進家門。
當先生往生,太太就成了先生的當然繼承人,但如何在親情和節稅之間,有效的完成遺產登記,就成了繼承人之間的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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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於5年內連續發生3次繼承事實仍可不計入遺產課稅
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於5年內連續發生3次繼承事實仍可不計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繼承人來電詢問因家族有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情事,究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08年1月5日死亡,遺有「甲地號土地」1筆,繼承人為配偶B君及子C君,協議由B君繼承,經核定為有遺產稅案件並繳納完畢。B君不幸於109年10月30日死亡,同年12月C君申報B君遺產稅時,其中遺產「甲地號土地」為B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A君已繳納遺產稅之遺產,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惟C君嗣於112年3月3日死亡,此時繼承人D君申報C君遺產稅時,C君再轉繼承之「甲地號土地」,因距第1次108年1月5日繼承尚未達5年,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已納遺產稅者為限,如前次繼承為遺產稅免稅情形者則不適用該規定。若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更新日期:1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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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不動產#透天厝#持分產權#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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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取得之財產,已依規定報繳遺產稅,繼承人於繼承後9年內死亡,該再次繼承財產之減免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取得之財產,已依規定報繳遺產稅,繼承人於繼承後9年內死亡,該再次繼承財產之減免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遺產價值補申報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核定並繳納遺產稅者,如繼承人於繼承日起9年內死亡,其繼承該筆經法院判決的財產,仍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或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主張5年內再次繼承,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死亡前6年至9年內再次繼承,依規定扣減率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名下的土地,經法院於112年2月7日判決確定為乙君的財產,乙君已於105年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丙君在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將該筆土地依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補申報乙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該筆經判決確定為乙君的土地,由丙君繼承,而丙君在繼承之後,於112年8月15日死亡,丙君的繼承期間為9年以內、未滿8年。丙君所遺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自丙君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價值的40%。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判決取得的財產,並已納遺產稅者,如繼承人於繼承後未滿9年死亡,該筆土地得依繼承期間,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5年內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扣除80%、60%、40%、20%。以上開舉例而言,丙君繼承年數的計算,並非以判決確定取得財產之日起算,而應以乙君死亡日起算至丙君死亡日為止。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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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不動產#公設地#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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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轉售沒算好 被課45%重稅 反淪「紙上富貴」
2023/07/07 14:53文/記者朱語蕎

專家表示,遺產中有被繼承人2016年以後取得的不動產,繼承人繼承後若要出售,可能就=會有最高45%的房地合一稅出現。(資料照)
依照新制房地合一稅規定,2016年是房地產稅賦的分水嶺,2016年之前取得的房地產,出售時只要繳納房屋契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稅;2016年之後取得的房地產,出售時除了房屋契稅、土地增值稅外,房地合一稅取代了房屋交易所得稅。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若父母親往生,遺產中的不動產,有可能是不同的時間取得,若當繼承人再出售這些不動產時,隱藏其中的房地合一稅一定要先去試算,以免分配到的遺產只是「紙上富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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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遺囑不能這樣做 身故後房地遺產 恐將無法按遺願處理
2023/05/19 16:04文/記者林耀文

自立遺囑且自行增減、塗改卻未簽名也未法院公證,恐將失去法律效力,身故後遺產將由其他順位的被繼承人獲得房地遺產。
由於社會形態改變,單身未婚也無子嗣的獨居老人增多,但最近卻有案例出現,未婚、未有子嗣的老人雖生前預立遺囑,打算百年後將房地遺產留給偏愛的姪女,但因不了解遺囑合法成立規定,遺囑自行增減、塗改卻未簽名也未法院公證,恐將失去法律效力,身故後遺產將由其他順位的被繼承人獲得房地遺產。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最近有個案中被繼承人剛往生,因為未婚,也沒有子嗣,而父母早已往生,繼承權就落在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身上,偏偏這位被繼承人對姐姐的女兒疼愛有加,於是將他名下唯一賴以居住的房屋,指定百年以後要登記給這位姪女,並簽立自書遺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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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
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1條(遺產稅之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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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今(112)年亡故,生前出售一筆土地,惟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是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倘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之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出售一筆公告現值200萬元土地予乙君,甲君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交易甲君已收取350萬元存入銀行,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
甲君遺產稅申報時,該筆土地應以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列入遺產價值,惟繼承人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可同額列未償債務扣除200萬元。至於應收未收之土地尾款50萬元及已收取土地款於繼承日之結存餘額350萬元,屬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存款,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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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屋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房屋稅向誰課徵?
繼承房屋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房屋稅向誰課徵?
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
同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故房屋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依上開規定應以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合法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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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16條第10款之死亡前5年內係指前次繼承事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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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留有遺產逐年增多 繼承遺產要留意這些事
2021/10/22 16:02文/記者朱語蕎

根據財政部統計,女性留有遺產者12年來增加近1成,男女比重逐年拉近。(資料照)
根據財政部針對遺產稅案件最新統計,被繼承人的男女比重上,雖仍舊男多於女,但比重已經從男性占比從2008年的72.3 %,減少 9.1 個百分點為 63.2%,女性占比則由 27.7% 提高至36.8%,兩者逐漸拉近。
在拋棄繼承比重上,男性拋棄繼承也從2008年的39.2%,2020年增加至44.5%,女性拋棄繼承從60.8%降至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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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易變價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之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
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就應納遺產稅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得申請以土地抵繳稅款,屬遺產者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抵繳之單價,倘屬不易變價或保管者(例如持分共有之山坡保育地、畸零地等),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筆土地核定價值占全部課稅遺產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即相當於該土地所負擔之遺產稅;屬納稅義務人自有且易於變價及保管者,則以申請抵繳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抵繳單價。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4,0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僅遺有數筆土地,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A土地(住宅區之持分共有土地)抵繳稅款,A土地核定價值200萬元(面積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25萬元×持分1/2),經現場勘查有遭占用情形,屬不易變價之土地,得抵繳限額為10萬元【本稅200萬元×A地核定價值2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4,000萬元)】,換算價值相當之抵繳持分即為1/40【抵繳稅額10萬元/(A地面積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25萬元)】,其餘未抵繳持分(即19/40)仍為繼承人所有。
該局呼籲,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實物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逾繳納期限,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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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起來!以土地抵繳遺產稅之計算方式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6-27

筆記起來!以不易變價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之計算方式
新聞摘要 筆記起來!以不易變價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之計算方式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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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相關規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5-08

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相關規定
新聞摘要
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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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小孩不孝?繼承棟數連15年創新高 贈與出現回檔
2021-01-27 11:09:10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內政部公布去年12月贈與和繼承移轉量,累計2020年繼承棟數達59,109棟,較2019年增加2.5%,連續15年創新高。
贈與43,759棟,較2019年減少0.4%,為2016年後首見贈與減少。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資深經理徐佳馨指出,高齡少子化下,不少父母選擇將房產移轉給子女,不少人也不買房,改為「等房」,是繼承移轉量一路升高重要因素。
至於贈與量減少,一來舊屋贈與仍需土增稅,二來,許多人擔心房子早提前移轉給子女,子女可能就不孝順,加上考量未來子女若轉售,必須負擔驚人房地合一稅,贈與房子風氣近年不再如以往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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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後,繼承人仍可能被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2-27

拋棄繼承後,繼承人仍可能被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新聞摘要
拋棄繼承後,繼承人仍可能被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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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報遺產稅 免罰標準由3.5萬提高至6萬!
2020/11/17 16:39

財政部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財政部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針對短漏報遺產稅免罰標準,自3.5萬元提高到6萬元,贈與稅免罰標準則由4000元提高到1萬元。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刪除未依限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的「行為罰」,因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也配合現行遺產稅、贈與稅稅率,針對漏稅額免罰標準進行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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