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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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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交易於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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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費用規定

個人交易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費用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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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土地時以實際受償之抵押利息核課

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土地時以實際受償之抵押利息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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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後出售時,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1.02.23台財稅字第110046455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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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該土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認定原則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2.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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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1號

主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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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出售依安置計畫購入之專案住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之5條(房地合一稅制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出售依安置計畫購入之專案住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納稅義務人○君及其配偶依「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規定購入專案住宅(含基地)供自住使用,嗣出售該專案住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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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屋及土地其憑證之開立方式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屋及土地其憑證之開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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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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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得分配予股東屬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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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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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方與地主合建分屋有關憑證之開立時間及開立金額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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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財產之稅捐得作為必要費用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出租財產之稅捐得作為必要費用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依法完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應屬取得租賃所得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財政部74/05/01台財稅第153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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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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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土地予政府取得獎勵金者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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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前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前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二、個人出資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出售(含興建前預售興建中預售),出售後實際上仍由該興建房屋之個人繼續將房屋建造完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查明實際為全屋之買賣行為,應就查得事實,將財產交易所得歸併該出資建屋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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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1、個人經常性、連續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買賣不動產之營業活動,參照本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編者註:自106年6月7日起應依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辦理)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但其僅從事土地買賣者,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均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或符合前開規定之營利事業,經營不動產買賣,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編者註: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惟該盈餘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103/03/31台財稅字第102005879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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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受託執行業務之顧問費屬執行業務報酬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執行業務者受託執行業務之顧問費屬執行業務報酬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執行業務者如係接受公司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而非受公司僱用經常擔任公司所指定之工作,其自公司取得之顧問費,核屬執行業務之報酬。(財政部64/08/21台財稅第361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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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交易於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之4條(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人交易於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共有房屋、土地經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予以拍賣者,共有人應就其出售之應有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以下簡稱新制)或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第24條(以下簡稱舊制)規定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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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應否課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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