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土地予政府取得獎勵金者不得列舉扣除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捐贈土地予政府取得獎勵金者不得列舉扣除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個人將私有土地捐贈各級政府,免徵土地增值稅,如取得政府機關發給獎勵金或類似名目款項,准予免徵綜合所得稅;惟該土地業已取得政府補償為對價,其捐贈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財政部78/09/01台財稅第7806437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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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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