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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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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與土地使用權取得之權利金應課所得稅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讓與土地使用權取得之權利金應課所得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土地使用權之讓與,非契稅條例課稅範圍,其取得之權利金,無需併同地上房屋買賣契價課徵契稅,惟應將該項資料通報歸戶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2/11/02台財稅第38207號函)

#閒置土地規劃開發#持分土地#持分建物#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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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有關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免稅額扣除額及扣抵稅額者,其相關之處理規定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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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違章建築戶領取之補償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二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違章建築戶領取之補償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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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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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說明:二、個人出售房地,如能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除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餘均依主旨規定辦理;其如有財產交易損失者,並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小目之規定,自當年度及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財政部83/01/26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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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財政部73/0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

 


所得稅法第14條

1.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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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交換公司房屋之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房屋交換公司房屋之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公司以其所有之房屋交換甲君所有之房屋,甲君因房屋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7類所指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課所得稅。

至公司因交換而發生之損失,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0條規定,列為處分資產損失。(財政部67/11/03台財稅第37356號函)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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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管處收回出租之造林地核發予承租人之林木補償金徵免稅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林管處收回出租之造林地核發予承租人之林木補償金徵免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依「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編者註:現行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收回該計畫實施範圍內合法出租之造林地,核發予承租人之林木補償金徵免所得稅疑義。

說明:二、承租人取得林木補償金之課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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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依規定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移轉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88/09/27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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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轉土地容積權益以收入之100%計算成本費用之適用對象

 

(財政部95/07/24台財稅字第095045388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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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規定

 
(財政部101/08/03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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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徵機關對個人出售房屋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調查及核定之方式

 

(財政部賦稅署80/11/07台稅一發第8007406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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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徵機關設算住宅租金應受土地法第97條之限制

 

(財政部81/09/29台財稅第8116791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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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設算核定案件有異議時應比較鄰近租金以為依據

 

財政部綜合所得稅函釋:財政部賦稅署77/11/09台稅一發第770665851號函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租賃所得設算核定案件有異議時應比較鄰近租金以為依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設算核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時,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作為核課之依據,即將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低時維持原核定。(財政部賦稅署77/11/09台稅一發第770665851號函)

 #房地產買賣#投資#節稅#持分房地產#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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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財政部71/02/02台財稅第306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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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僅載明借貸關係,而無約定利息或利率之記載者,除稽徵機關蒐集有其他收取利息之資料或證據外,不得依據設定登記資料逕行核定利息所得,而核課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2/09/12台財稅第36472號書函)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查封撤封#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 各類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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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貸款如確未取得利息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課稅

 

(財政部66/08/03台財稅第351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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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樓都市更新會將出售土地之價款分配予會員徵免所得稅釋疑

(財政部103/09/23台財稅字第10304032680號函)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大樓都市更新會將出售土地之價款分配予會員徵免所得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二、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次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逾7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團體。有關更新團體之運作,應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辦理。三、○○大樓都市更新會(以下簡稱都更會)係由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依前揭規定組成,會員均為原區分所有權人,其會員依更新權值比例換算提撥而增建之房屋(含土地),以都更會名義出售,出售價款減除營建工程相關支出費用後,將結餘款按上開權值比例分配予會員,如都更會取得及處分系爭不動產之行為,係代會員為之,相關房屋建築成本係由會員自行負擔,該土地持分亦由會員自其原有部分撥付,都更會未支付任何對價,亦未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者,以都更會名義處分土地,得核實認定為會員對土地之處分行為,土地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3/09/23台財稅字第10304032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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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廢)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1、個人經常性、連續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買賣不動產之營業活動,參照本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編者註:自106年6月7日起應依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辦理)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但其僅從事土地買賣者,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均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或符合前開規定之營利事業,經營不動產買賣,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編者註: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惟該盈餘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103/03/31台財稅字第10200587900號函)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銷售房屋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一、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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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轉讓所得應課財產交易所得稅不在停徵之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八十七年版
法規章節 第章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司法判解
釋示函令標題 股份轉讓所得應課財產交易所得稅不在停徵之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未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轉讓,並非證券交易,而屬財產交易,其有交易所得者,自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行政院臺七十財字第一四二○五號函規定所停徵者為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稅,其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成立時縱有製發股單,因非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發行之股票,僅屬證書之性質,即非有價證券,自不在停徵之列。(行政法院七七判一九七八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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