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核釋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關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

說明:

二、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如次:

(一)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三、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公業仍應依本函說明二之(一)規定辦理申報。(財政部75/03/21台財稅第75304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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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祭祀公業(示意圖)(1)

派下員(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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