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稅目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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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則 |
法條 | 第4條(免稅規定)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 核釋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關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 說明: 二、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如次: (一)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三、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公業仍應依本函說明二之(一)規定辦理申報。(財政部75/03/21台財稅第753044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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