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07.27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說明: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請注意:契稅、土增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才可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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