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房地產專業部落客,房地產買賣、重建、稅務、資產配置、節稅規劃、不動產法律、共有不動產、法拍、公設地、經常點擊,隱藏版商機幫您製造財富!值得深藏#0912-913923 陳總

目前分類: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 (7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個人出售土地另取得地上物之補償費免稅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八十七年版
法規章節 第章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出售土地另取得地上物之補償費免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個人出售土地,除土地價款外,另自買受人取得之建物以外之地上物之補償費,免課所得稅。該項補償費如係由耕作地上物之佃農取得者,亦可免納所得稅。(財政部66.7.15.台財稅第三四六一六號函)

 


所得稅法第4條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1、個人經常性、連續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買賣不動產之營業活動,參照本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編者註:自106年6月7日起應依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辦理)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但其僅從事土地買賣者,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均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或符合前開規定之營利事業,經營不動產買賣,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編者註: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惟該盈餘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103/03/31台財稅字第10200587900號函)

 #房地產買賣#公設地#持分不動產#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有關協議價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等所領取之各項所得給付,其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相同者,應比照徵收之課稅規定辦理。

二、個人依協議價購所取得之給付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惟協議價格之決定係由買賣雙方意思合致為之,如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應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認定所得之徵免。(財政部93/06/28台財稅字第09304505280號令)

#持分土地#區段徵收#重劃區土地#公設保留地#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個人將其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時,是否計算租賃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的藥局使用,是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個人租賃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稽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如合夥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均可視同自用。是本案例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可減除其全部本人及子女百分之百比例自用部分,且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均非屬其他合夥人計算租賃收入的範疇,即免再計算租賃收入。惟如本人係無償借與本人及兄弟合夥事業,因兄弟非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視同自用範圍,故該借與兄弟的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列報列舉扣除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列報列舉扣除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財政部105/01/06台財稅字第10404606440號令)

#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危老重建諮詢#道路用地#區段徵收#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 各類函釋

有下列房地產持分型態要出售.歡迎來電(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0912-913923陳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地主因合建房屋收取之履約保證金非屬押金免設算租賃所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地主因合建房屋收取之履約保證金非屬押金免設算租賃所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房屋,所收取建設公司支付之履約保證金,係屬履約擔保性質,尚非因財產出租而收取之押金或財產出典而取得之典價,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設算地主之租賃所得。(財政部81/03/03台財稅第810761318號函)

 


所得稅法第14條

1.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地主利用他人押金建屋借其使用應就該押金計息課稅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地主利用他人押金建屋借其使用應就該押金計息課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某地主利用某機關提供之押金建築房屋,借與該機關使用,不另收取租金,於借用期滿,雙方將借用物及押金交還對方,該房屋出租人(地主)之所得,並非相當於押金數額價值之樓房,應無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之適用,仍應就該押金自給付之日起每年按當地銀錢業(編者註︰本法已改為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換算之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0/05/31台財稅第34092號令)

 


所得稅法第14條

1.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出讓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稅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9條(財產交易損益)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出讓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地下室停車位之轉讓,受讓者雖未取得產權,但享有永久使用權,應屬權利交易性質,出讓者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76/02/04台財稅第7524799號函)

#不動產買賣#房屋#土地#持分房地產#法拍代標#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所得稅法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7條(個人、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說明:二、查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出售依安置計畫購入之專案住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之5條(房地合一稅制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出售依安置計畫購入之專案住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納稅義務人○君及其配偶依「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規定購入專案住宅(含基地)供自住使用,嗣出售該專案住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二、○君原有自住房屋因臺北市政府辦理土地區段徵收遭拆除後,因符合旨揭計畫之拆遷戶條件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府配售之專案住宅供自住使用,嗣出售該專案住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得比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將拆除之自住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併計之期間並應符合上開所得稅法同條項款各目規定條件。

三、另○君之配偶依旨揭計畫申請增加配售取得之專案住宅,倘其非為該被拆除之自住房屋所有權人,嗣將另增購之專案住宅出售,於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應以其持有該出售專案住宅之期間為準。(財政部106/01/13台財稅字第10504617390號函)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 發佈日期:2015-11-30
  •  
為規範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財政部於
104.11.05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對於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時點及所得計算,有明確之規定如下: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