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砸2.1億買礁溪土地 身分曝光是「飯店最強繼承者」
2022-12-29 19:03:15經濟日報 記者朱曼寧/台北即時報導
據實價登錄,今年9月成交一筆宜蘭縣礁溪鄉公園段489.16坪土地交易,總價共2.1億元,換算每坪約42.9萬元,無貸款購置,創下礁溪今年最高總價的純土地交易。
經查,買方為福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其負責人為蕭琦晃。
據悉,過去媒體報導稱蕭琦晃就是繼承過世的福華集團二代之老六廖德修的密友。
據悉,蕭琦晃原本是福華飯店的櫃台員工,後獲得廖德修賞識,提拔成為特助,廖德修過世後,因膝下無子女,妻子也早一步過世,便接手廖德修生前50億元資產,包括福里建設公司的股權、北市慶城街「福里花園大廈」、陽明山、日本、美國等地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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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高收入購屋地圖曝 兩傳統熱區被遺忘了?
2023-01-02 10:55:52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板橋新板特區街景。記者游智文/攝影
一般認為新北高收入族買房除首選新北都心的板橋外,有科技業加持的新店,或是房價較高的永和都應該是口袋名單。
不過,根據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房貸資料顯示,今年前三季年收百萬以上民眾在新北貸款買房,前六名依序為板橋、中和、新莊、三重、林口,淡水,原該是熱門區域的新店,竟落在第七名,比淡水排名還後面,永和更落到第十名,排在土城、汐止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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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容積移轉修法今起上路 5大公設用地優先捐贈
2023/01/01 14:34

新北市政府修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即日起上路,規定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優先捐贈。(城鄉發展局提供)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修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主要有3大變革,包括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優先捐贈;捐贈的道路用地必須全持分或已開闢;授權需地機關可自行公告容積移轉送出基地的受贈條件,全案已獲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今天起上路,設有1年緩衝期,減緩對土地開發市場的影響。
城鄉發展局局長黃國峰表示,分析近3年來容積移轉捐贈的土地種類,捐贈公園、兒童遊樂場(含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綠地、體育場、廣場,這5項市民有感的公共設施用地,僅佔總捐贈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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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過關最後逃命潮啟動!房市賣壓月增2萬件
2023-01-01 10:26:38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元宏不動產加值服務平台統計指出,史上最重打炒房政策─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起死回生,投資客最後逃命潮也正式啟動。
過去一個月全台待售物件就遽增近2萬件,增幅逾7%,台中賣壓月增7,047間最多、桃園月增幅21%幅度最大。
受修法衝擊最大的預售屋換約物件,投資客恐慌出脫狀況反應更是明顯,全台12月預售轉售賣壓月增2,392件,包括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等五個都會區增幅都達1成以上,其中一樣以台中月增890件數量最多、桃園月增22%幅度最大。
全台29萬件房屋求售 台中賣壓最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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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徵稅收 蔡英文:優先撥補勞保、健保缺口 及補貼電價
2023/01/01 09:27

蔡英文說,減輕勞保財務壓力、從源頭平抑物價也是還稅於民的方式之一。(圖擷取自總統府網站)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面對朝野倡議發現金或消費券。
蔡英文總統今發表「2023年元旦談話」指出,中央稅收3800億元餘裕規劃朝3個方向使用,包含撥補勞保及健保基金財務缺口、電價補貼及昨天國安高層會議提出的第一波措施之外,其餘可能要因應第二波、第三波因應措施,最後才是行有餘力研議全民共享的可行方案,目前還沒討論到發放現金或消費券等,仍要視整體經濟局勢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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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炒房修法 建築界喊心寒
2022-12-31 02:24:37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玲/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楊玉全昨(30)日表示,此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建築界對政府只有「心寒」兩字,預售屋不能換約、銀行端又土建融緊縮,接下來就是中小建商被掐死,只會造就中大型、財團型建商寡占市場,房價更難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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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房市再見●2023年房市相見●高仕不動產敬祝新年快樂!


★新年到●新年一定好●我的祝福不能少●發●發●發!
#不動產買賣#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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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 留意贈與稅問題
2022/12/29 08: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但若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納遺產稅,可能被課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繼承人之間協議分割遺產,會不會被課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不過,若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的遺產稅,須就墊繳的遺產稅扣除分割後繼承財產的差額,核課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此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協議部分繼承人取得較應繼分多的遺產,「民法」並未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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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就能簽文件 電子簽章符合條件即具效力
2022/12/28 21:41

數位發展部發佈「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函釋。(記者徐子苓攝)
〔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數位部今天表示,已於12月2日發佈函釋,示範符合《電子簽章法》中「電子簽章」效力的演算法及國際技術標準,日後只要電子簽章平台使用上述演算法或技術標準,經當事人同意使用者,即具電子簽章效力,解決過去不易認定何謂「電子簽章」的問題,促進數位經濟發展。
為避免因接觸導致病毒傳染,電子簽章在疫情期間,已經廣泛應用在商業活動上,也進一步衍生業者對於國際上常用的Adobe Sign及Docusign等電子簽章平台,是否符合我國《電子簽章法》上電子簽章定義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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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所禁止為之處分行為,其標的為共有土地持分權利,並非共有土地標的物本身,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二條係就共有土地標的物進行規範
※假處分所禁止為之處分行為,其標的為共有土地持分權利,並非共有土地標的物本身,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二條係就共有土地標的物進行規範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6.17.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17日 有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領有建築執照並申請辦理變更設計中,其建地遭第三人聲請假處分應如何處置之相關疑義,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件 貴局如認士林地方法院函覆略稱「不得為私法上之處分行為」仍未盡明確,難以
憑辦,似以再去函請求釋明為妥。至於 貴局所詢關於法院釋示之私法處分行為,是否
即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二條所稱之處分行為乙節,查本件假處分所禁止為
處分行為,其標的為共有土地持分權利,並非共有土地標的物本身,而土地法第三十四
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二條係就共有土地標的物進行規範,與本件假處分之情形不同,自不
宜以其規定作為解釋處分行為之依據。又其中變更設計及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
部分,並不涉及持分權利之處分行為,應不受本件假處分之影響。
二、另則,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立法意旨,本在促進土地利用,避免以少害多,本
案建築申請人既已依該條規定取得全部土地權利,倘若仍准持分低於三分之一之少數權
利人以類似之假處分方式阻撓全部興建,勢將導致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淪為具
文,損害多數持分權利人依上開規定享有之權利。故土地權利人如擁有持分合計逾三分
之二以上者,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即享有處分權,而得興建房屋,從而本件假
處分權利人既只就本件土地應有部分二○一分之七主張享有權利,尚未達三分之一,依
舉重明輕之法理,自應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之類推適用,亦即,本件假處分應
不影響土地權利人繼續施工及申領使用執照。
三、何況依本案事實,債權人聲請假處分,係以該五九五地號由原土地共有人廖○○君出售
予債務人林○○君時有假買賣之嫌為由,惟就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而言,縱認
該次買賣日後因屬虛偽,而就持分二○一分之七部分遭撤銷並回復原狀,多數持分之土
地共有人(權利人)仍可依法再次買賣或處分土地,故債權人於此請求貴局依假處分禁
止土地興建房屋,以維持空地現狀之實益,似並不存在。因此,本會認為內政部72.11.
24臺內營字第一九二六二六號函、台內營字第七四二三八○號函等函示意見,應僅係針
對全部建築基地或其中部分基地均遭假處分查封者而言,在本案係只就共有土地應有部
分二○一分之七查封,並非就共有土地全部或部分為假處分,其情形既有不同,似以不
適用為宜。
四、再者,在假處分之聲請,法院得命債權人就債務人應受之損害提供擔保,本案債權人僅
就該五九五地號持分二○一分之七之土地價值提供擔保,所欲請求 貴局停止受理建築
變更申請者,卻是五九五及五九九地號全部持分土地,兩者價值顯不相當,實不足保護
債務人合法權益,故本會上述解釋亦較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五、本件為昭慎重,如 貴局認為仍有疑義,關於建築基地同一地號遭假處分查封之持分權
利未及三分之一之情形,是否應依內政部上開函釋意見一致辦理?或者應准建築申請人
繼續各項申請,以區別不同事實,兼顧對立雙方當事人之權益?建請貴局就此再函請內
政部釋示,以為辦理之依據。
規範基礎
工務類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6.17.簽見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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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強制執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1084 號 裁定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行政執行分署與執行法院關於執行標的物之執行競合,且執行程序之目的相互牴觸者,苟民事執行之執行名義係具對世效力之拆屋還地確定終局判決,縱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在先,執行法院仍得依該執行名義逕為強制執行,不受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效力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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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交易類別的合約分別簽訂,可節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12-24
新聞摘要
地方政府財稅局表示,印花稅的稅率跟其他稅目相比,雖然有比較低,但對營建業來說,其工程合約金額往往動輒數千萬元,因此是一項極大的稅賦負擔,此時如何節稅成了各營建公司財務人員關注的地方。

筆記起來!不同交易類別的合約分別簽訂,印花稅或可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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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551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且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故土地及房屋同屬於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然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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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疑義
有關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疑義1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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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持有自有住宅之認定疑義
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持有自有住宅之認定疑義1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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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59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 ,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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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47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5 項準用第 4 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係指他公同共有人於公同共有人出賣公同共有土地潛在之應有部分時,對於該公同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其立法意旨在於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 以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此與金錢債務或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由債權人或抵押權人聲請拍賣債務人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全部,尚屬有間, 自難謂此際公同共有人對執行標的之公同共有土地全部有優先承購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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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間店面」創2022年北市最高店租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2-12-21
新聞摘要
大安區老牌鐵板燒告退!新餐廳租客43.5萬卡位,信義路四段店面月租43.5萬!創2022年店租最高

大安店面月租43.5萬,創2022年店租最高紀錄(圖/台灣房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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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共有土地●專業收購●專業評估
共有房地.專業收購!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持分不動產產權瑕疵
共有土地現況佔用
土地與建物不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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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遭查封之房屋無權占用他人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訴請拆屋還地?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9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已遭查封之房屋無權占用他人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訴請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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