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房地產專業部落客,房地產買賣、重建、稅務、資產配置、節稅規劃、不動產法律、共有不動產、法拍、公設地、經常點擊,隱藏版商機幫您製造財富!值得深藏#0912-913923 陳總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善用【共有物分割】調處

共有物除了提起法院分割訴訟外,也可透過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進行(共有物分割事件)調處

下列附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糾紛(共有物分割事件)調處」作業流程圖,瞭解作業流程及時程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共有物分割調處作業流程圖

※或是就您的持分土地持分房屋的產權直接出售與第三人!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直房價勝天母,「新天龍區」地位穩如泰山!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3-02-22

新聞摘要

財力房價勝天母,大直這兩里平均年收逾200萬,內湖科園加持,大直商務消費後市看俏

大直商圈示意圖(圖/台灣房屋提供)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房貸補貼 訂所得、核貸門檻

2023-02-16 03:14:18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陳姿穎/台北報導

內政部「住宅三箭」中的房貸補貼標準,預期將訂為「家戶所得在120萬元以下」。本報...

內政部「住宅三箭」中的房貸補貼標準,預期將訂為「家戶所得在120萬元以下」。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今(16)日將赴行政院會報告「落實居住正義政策精進方案」報告,知情官員透露,「住宅三箭」中的房貸補貼標準將訂為,家戶所得在120萬元以下;台北市房貸核貸金額在850萬元以下,其他地區須在700萬元以下者;同時符合兩要件才享有房貸補貼。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北市政府代為標售11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開標結果

本府代為標售11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開標結果。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本府代為標售11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計35標,已於本(2)月9日辦理開標作業,除第6、14、29標號暫緩標售;第9、28、31、32、34標號有人投標外,其餘第1-5、7-8、10-13、15-27、30、33、35標號皆因無人投標而流標。如欲了解各標號的開標結果,請至本府地政局網站>業務專區>地籍清理>代為標售相關資訊>代為標售公告>111年度第2批代為標售土地查閱相關資訊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ATT也掰了...大直商圈面臨改朝換代

2023/02/21 18:46文/記者朱語蕎

ATT也掰了...大直商圈面臨改朝換代 #商辦#透天店面#持

大直ATT e Life宣布5月歇業,大直賣場再少一家。

繼大直家樂福店去年底歇業後,大直ATT e Life商場也宣布將在5月暫停營業,讓原本百家爭鳴的大直商圈頓失風采,元老級商場中,目前僅剩下美麗華商場仍屹立不搖。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私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經參與市地重劃,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尚未辦理重劃權利變更登記前,是否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有關私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經參與市地重劃,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尚未辦理重劃權利變更登記前,是否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1案,請查照

都市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30

內政部112.1.30台內營字第1120801107號函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全台15大打炒房重災區出爐 看到房價好傻眼

2023-02-21 09:47 經濟日報/ 記者 游智文 /即時報導

交易跌幅第二名的台中梧棲,去化速度放緩。圖/591新建案提供

交易跌幅第二名的台中梧棲,去化速度放緩。圖/591新建案提供

在政府打炒房升息等利空籠罩下,投資客縮手,自住客也轉向觀望,591實價登錄統計指出,七都有15個行政區2022年交易量相較2021年出現腰斬狀況,其中又以新竹縣新埔鎮交易量下跌逾7成,全台最多。 不過房價並未隨交易量走跌,反而全數持續上揚,其中高雄市橋頭去年交易量縮53%,房價逆勢上漲43%,新竹新埔交易慘跌7成,房價也大漲39%,價量背離之嚴重,令人傻眼。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產署精華地流標 2月調降底價再招標

2023/02/20 19:30文/記者張瀞勻

 

國產署精華地流標 2月調降底價再招標 #透天厝#危老重建#持

國產署辦公廳舍原址改建案為因應未來不動產市場景氣,辦理公告招標前置作業,預計2023年2月底重新公告招商,屆時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同一申報戶內扶養「非直系」親屬不得列舉扣除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詢問,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弟弟之人壽保險費新臺幣(下同)24,000元,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予以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故受扶養之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如:叔姪伯等),其保險費不符合前揭規定,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將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一併申報扣除,因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依稅法規定不得列舉扣除其保險費(含全民健康保險費),將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今(112)年亡故,生前出售一筆土地,惟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倘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之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出售一筆公告現值200萬元土地予乙君,甲君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交易甲君已收取350萬元存入銀行,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個人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姪女,要課徵贈與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姪女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但王先生將農地贈與姪女,因姪女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先生於112年1月11日贈與姪女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為王先生112年第1次贈與,假設該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且無負擔之贈與,依遺贈稅法第10條及第12條之1規定,贈與總額5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公告免稅額244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56萬元,應納贈與稅為25.6萬元(贈與淨額256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依遺贈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出售土地,要注意「這情況」的房地合一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2-19

新聞摘要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課稅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交易日前3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及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屬前地主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入房地合一稅減除項目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母親拋棄繼承 財產想全給子女 遺產稅竟暴增49萬

2023/02/16 18:15文/記者朱語蕎

繼承人若選擇拋棄繼承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將不得扣除免稅額,恐讓遺產稅暴增。

想拋棄繼承前要三思!就有一名配偶想拋棄繼承,將財產全部給予兩名子女,沒想到遺產稅從1000元暴增至49.4萬元,相當不划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免稅額。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要點申請須提建物合法證明規定違憲?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291號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81年02月28日
  • 解釋爭點
    •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要點申請須提建物合法證明規定違憲?
  • 解釋文
    •   取得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此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以建物為目的使用土地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提出該建物係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使長期占有他人私有土地,本得依法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因無從提出該項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致無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此部分應停止適用。至於因取得時效完成而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其與土地所有權人間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院裁判之,併此說明。
  • 理由書
    •   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關於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 或其他財產權之規定,乃為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 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進公共利益而設。此項依法律規定而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以有建築物為目的而因時 效完成取得他人私有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與該建於他人土地上 之建築物,是否為「合法建物」無關。如非「合法建物」,應依有關 建築管理法規處理。而地上權之登記與建築物之登記,亦屬兩事。關 於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應提出使用執照;第二項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如建物與基地同屬一 人所有者,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 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係指「合法建物」之登記而言。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 查要點,其第五點將此「合法建物」登記之規定,移用於地上權之登記,而於其第一項為「以建物為目的使用土地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提出該建物係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之規定,使已證明係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長期和平繼續占有他人私有土地,本得依法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占有人,因無從提出該項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致無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此部分應停止適用。至因時效完成而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既未喪失其所有權,而仍須承受稅捐等之負擔,為平衡雙方權益,參照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之法理,當事人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院裁判之,併此說明。
      
    •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債權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如涉及私權爭執,可駁回登記之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1年6月7日台內地字第94899號函

要旨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