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房地產專業部落客,房地產買賣、重建、稅務、資產配置、節稅規劃、不動產法律、共有不動產、法拍、公設地、經常點擊,隱藏版商機幫您製造財富!值得深藏#0912-913923 陳總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01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第 1 條 
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
屬,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寺廟,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本條例
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
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
    定註記。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
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
二、宗教團體受贈。
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
二、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第 5 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
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第 6 條 
前條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
    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
    文件或資料。
五、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
    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
    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寺廟籌備處名稱。
二、全體籌備人姓名及其簽章。
三、全體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
四、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之產生方式及程序。
五、耕地經限制登記者,其於籌備期間處分耕地之決議方式。
六、籌備處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其解散後不動產之處理方式。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
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第 8 條 
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
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建號。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公告期間。
四、其他應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欄與網頁、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及宗教團體處所;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
式揭示。

第 9 條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
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
一、未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異議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異議書送達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送
    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回應意見。
二、於收受申請人回應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回應意見送達異議人,並
    令異議人於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表明是否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於前款規定期間內表明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
    異議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者,應於提起訴訟之日起十日
內,將起訴狀繕本及起訴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主管機關。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爭議
於法院審理中者,主管機關應停止辦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
前項停止辦理事由消滅後,主管機關應續行辦理。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未能補正;經依第七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有事實足認第六條規定之文件、資料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據
    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回應意見。
四、申請人、異議人均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人提
    起訴訟後撤回。
五、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
    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
制登記:
一、申請案件於第八條第一項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二、異議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表明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後撤回。
四、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具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囑託時,應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
繼承人。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囑託更名登記: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
    登記之寺廟,並已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
    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更名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二、囑託限制登記:申請人為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或有不動產為耕地、
    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為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
    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
前項第二款限制登記事項,自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失效。主管機關應於屆
滿時列冊囑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限制登記。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宗教
團體得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下列登記:
一、寺廟籌備處購買或受贈不動產時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
    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於完成寺廟登記後,檢具寺廟
    登記證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所有。
二、依法移轉登記為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

第 14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
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但下列情形不
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
一、耕地經登記名義人與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同意,
    出售或與他人互易為依法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土地。
二、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
三、繼承。
宗教團體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報請主
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

第 15 條 
不動產經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囑
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有事實足認申請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
    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限期2年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2-16

新聞摘要

內政部表示,2022年公布的暫行條例,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因故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於2024年6月11日前可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申請,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會被任意處分。

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限期2年 呼籲宗教團體儘早提出申請(圖/內政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8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房價每坪比中壢市區貴10萬 網戲稱:「青龍國」正式建國

2023/02/15 11:20文/記者朱語蕎

青埔房價高出中壢市區許多,彷彿獨立於中壢區外,被網友戲稱為「青龍國」。

近年桃園市青埔發展快速,吸引不少雙北首購族前往置產,近期有網友發現,當地居民習慣自稱住「青埔」,而非行政區上的「中壢」,儼然獨立於中壢區外,加上青埔房價比中壢其他區域高出一大截,單坪甚至高出10萬元,鄉民戲稱「青龍國」正式建國。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業處理『持分房屋』『持分土地』買賣業務

★熟悉房地產價值、持分房地產更不在話下

★不必整合、不必多數決、就買個人持分產權

共有房屋~您的煩惱‧我的專業!

共有土地~您的煩惱‧我的專業!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老人福利機構土地之收益直接用於事業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

老人福利機構土地之收益直接用於事業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老人福利機構土地之收益直接用於事業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檢送內政部85年6月22日研商財團法人老人扶、療養機構免徵地價稅會議紀錄乙份。(財政部85/07/05台財稅第851116753號函)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徵收補償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411 號

案由摘要: 徵收補償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837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8年級生都不想買房只等繼承? 多數人點頭:買房子傻了嗎

2023-01-22 10:00:00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買房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買房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在這個房價居高不下的年代,越來越多人買不起房,當中還有不少已是中年人。一名網友日前和同事聊天時,對方透露並沒有想要買房子,只要等著繼承就好,讓這名網友聽了非常驚訝,貼文也引起兩派鄉民的激辯。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核釋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該土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認定原則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2.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回復原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58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551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持分土地傷腦筋系列三

★持分土地都更整合中!

★有建商進場、說明會進行中!

★都更效益發酵、投資利益可期!

土地換算坪效、分配原則、建商簡介、通通有!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排除侵害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303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要旨: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營房屋●專營土地

房屋後市走向轉向保守以對!

利率上漲通貨膨脹政策打房;買的起房,不一定養的起房!

這2年低利率帶動一波波買氣,也讓房價湧上最高點!

但往往買在最高房價的人…卻渾然不知!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