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注意 繼承「這個門檻」要謹記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6-03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新聞摘要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於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等情事,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前揭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將可能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2017年2月1日死亡,甲君於2016年5月21日分別贈與其子乙君及丙君現金各2,000,000元,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漏未將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現金合計4,0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應納稅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有關視為遺產之贈與的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

兒子負債幾千萬,阿嬤的房產怎樣給孫子輩來承繼?


#繼承不動產#持分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

 

 

繼承(示意圖)(1)

遺產稅.(示意圖)

民法第1138條(寫意圖)

民法第1140條(寫意圖)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