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申請範圍應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計畫道路相連通。
二 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
三 經市政府認定公告為消防通道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四 未開闢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且其所在用地之都市計畫劃設面積在二公頃以下。
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應取得送出基地申請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全數同意並一次辦理捐贈。
接受基地依本條規定移入之容積,不得超過接受基地當次申請移入容積量之百分之五十。
#公設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老屋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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