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

 

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4章 稅額計算
法條 第16條(銷售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依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二、稽徵機關如未查得合建分屋時價,則應以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5%營業稅。

(財政部75/10/01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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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建(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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