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詢2宗建築基地合併為1宗建築基地(涉及領有使用執照越界建築物)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9-06

內政部營建署111.09.06營署建管111006638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8月26日中市都管字第1110183896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3項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相關規定(如附件1),業針對建築物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範疇明定在案,合先敘明。

三、另查本部75年11月27日台(75)內營字第450712號函釋,業針對領有使用執照之越界建築物申辦基地調整事宜釋示在案(如附件2)。

四、旨揭疑義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為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責,請依上開法令、函釋及貴局相關建築管理自治法規相關規定意旨,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核處。

附件

發布日期:2022-09-06


#商用不動產-高仕不動產

#商辦#中古屋#老屋改建#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示意照)

建物合併(示意圖)

越界建築物(圖片來源網路合成照)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建築法第73條 越界建築物
    全站熱搜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