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內規定之權利變換最小建築面積及其對應之土地所有權面 積之規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6.7.25.府都新事字第096306283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25日主旨:貴公司函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內規定之權利變換最小建築面積及其對應之土
地所有權面積之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96年 7月 4日○總字第 07187號函。
二、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
單元基準,係僅就最小建築單元面積規定,有關其對應之土地所有權面積之最小面積
,該自治條例並未規定。
三、另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未達上開對應之土地所有權面積標準,是否於權利
變換時僅得以領取現金之方式辦理乙節,由於上開條文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
面積對應之最小土地面積,實施權利變換後,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依更新後權利變換計
畫所估定應分配之權利價值,自行選擇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並依分配結果繳納或領
取差額價金,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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