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裁判字號: 75 年判字第 12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8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9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68 頁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 第 14、83 條

要旨:

依執行業務者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律師承辦案件之所得,原則上應依結案判決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

惟當事人如提示委任契約及受理委任時已收取酬金之證據,經查明屬實者,當改依受理委任年度標準核定,並以受理委任之年度為所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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