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都市更新會將出售土地之價款分配予會員徵免所得稅釋疑
(財政部103/09/23台財稅字第10304032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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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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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則 |
法條 | 第4條(免稅規定)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大樓都市更新會將出售土地之價款分配予會員徵免所得稅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二、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次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逾7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團體。有關更新團體之運作,應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辦理。三、○○大樓都市更新會(以下簡稱都更會)係由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依前揭規定組成,會員均為原區分所有權人,其會員依更新權值比例換算提撥而增建之房屋(含土地),以都更會名義出售,出售價款減除營建工程相關支出費用後,將結餘款按上開權值比例分配予會員,如都更會取得及處分系爭不動產之行為,係代會員為之,相關房屋建築成本係由會員自行負擔,該土地持分亦由會員自其原有部分撥付,都更會未支付任何對價,亦未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者,以都更會名義處分土地,得核實認定為會員對土地之處分行為,土地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3/09/23台財稅字第1030403268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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