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如確未取得利息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課稅
(財政部66/08/03台財稅第35109號函)
稅目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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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
法條 |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抵押貸款如確未取得利息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課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貸款,如經調查債權人確未取得利息所得,自不得課徵其所得稅,亦不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債務人運用該項貸款之所得,課徵債務人之所得稅。(財政部66/08/03台財稅第3510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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