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讓所得應課財產交易所得稅不在停徵之列
|
稅目 | 所得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八十七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章綜合所得稅 |
法條 |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
分類 | 司法判解 |
釋示函令標題 | 股份轉讓所得應課財產交易所得稅不在停徵之列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未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轉讓,並非證券交易,而屬財產交易,其有交易所得者,自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行政院臺七十財字第一四二○五號函規定所停徵者為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稅,其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成立時縱有製發股單,因非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發行之股票,僅屬證書之性質,即非有價證券,自不在停徵之列。(行政法院七七判一九七八判例) |
#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