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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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71/02/02台財稅第30682號函)
稅目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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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
法條 |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說明:二、甲、乙、丙等3人共有房屋一幢由甲出租,並申報全數租金所得,為其個人所得,其他共有人如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所得時,稽徵機關應依主旨規定辦理,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但可免按漏報所得規定處罰。(財政部71/02/02台財稅第3068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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