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坡度超過30%之山坡地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 農企字第0990143829號
主旨:
有關平均坡度超過30%之山坡地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請依下列說明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9年6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39801號函辦理。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 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
另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 規定:「山坡地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一、坡度陡峭者: 所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之分布狀態,區劃成若干均質區。
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30%者。... 」是以,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農業設施面積超過45平方公尺以上,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者,應符合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 之規定,應無疑義,先予陳明。
三、又查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 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如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雖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該類農業設施如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等結構,仍應屬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又若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基於山坡地開發,其建築物之建築結構,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於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時,受理審查單位應先就該農業設施之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前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之規定,得作為建築使用,先行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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