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資材室面積計算疑義案
◎ 農糧企字第1051037685號
主旨:臺端函詢農業資材室面積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105年5月17日申請書。
二、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第2項附表1所定農業資材室申請基準或條件略以:「農業用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者,每0.1公頃得興建33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以 330平方公尺為限。」,另同條第3項規定略以:「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合先敘明。
三、臺端擬於興設農業資材室之基地填土後搭建,其面積計算之疑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 年8月24日農企字第1000148141號函釋略以「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核准農業設施面積之計算方式,應依建築相關法令予以計算,俾利於行政管理及勾稽」有案。
至農業資材室外基地填土面積,允納入該農業資材室附屬設施所需空間面積,同時併入農業資材室之申請基準或條件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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