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未分載價款者以簽約時土地現值比例計算房價
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未分載價款者以簽約時土地現值比例計算房價
稅目 | 營業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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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稅額計算 |
法條 | 第16條(銷售額之計算)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未分載價款者以簽約時土地現值比例計算房價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有限公司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其與買受人簽訂之買賣契約既未分別載明土地與房屋價款,應以契約簽訂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財政部82/01/08台財稅第81087235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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