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農地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農地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5章 稽 徵
法條 第32條(開立統一發票與免用統一發票)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農地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101/07/04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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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營業稅法函釋(示意圖)

農地稅務提醒

農地共有(示意圖)

山坡地買賣(示意圖)

借名登記(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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