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5章 稽 徵
法條 第32條(開立統一發票與免用統一發票)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預售屋與乙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案,函復如說明。

說明:

二、本案甲公司既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承受,除應留存該2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財政部81/09/02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

#房地產買賣#房地產問問#持分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預售屋

財政部營業稅法函釋(示意圖)

權利轉讓(示意圖)

預售屋換約交易(示意圖)

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應注意(示意圖)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房地產買賣陳總 的頭像
    房地產買賣陳總

    房地產陳總部落客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