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稅目 | 營業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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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5章 稽 徵 |
法條 | 第32條(開立統一發票與免用統一發票)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預售屋與乙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案,函復如說明。 說明: 二、本案甲公司既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承受,除應留存該2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財政部81/09/02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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