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受理舊有合法建築物審查原則
名 稱: 臺北市受理舊有合法建築物審查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23057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點,並自109年12月21日起生效
一、為臺北市受理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申請認定舊有合法建築物文件出具及審查方式,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臺北市受理舊有合法建築物審查原則
名 稱: 臺北市受理舊有合法建築物審查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23057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點,並自109年12月21日起生效
一、為臺北市受理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申請認定舊有合法建築物文件出具及審查方式,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名 稱: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建字第10463639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民國104年9月20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應至少一條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口,以供通行。如設置車道應比照辦理。
二、以計畫道路為出入通路,應合乎下列條件:
★臺北市畸零地書面通知及公辦調處作業辦法
名 稱: 臺北市畸零地書面通知及公辦調處作業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062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22100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第 一 條 相關SOP
臺北市為處理舉辦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之整建,以維護市容觀瞻及拆遷戶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北市研擬排除北向日照檢討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0-08-11
為維護商業區使用目的,北市研擬排除北向日照檢討
新聞摘要 為維護商業區使用目的,北市研擬排除北向日照檢討
2020年度北市整建維護補助ABC方案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0-07-14
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看這裡!歡迎市民朋友踴躍申請!(圖:台北市政府)
新聞摘要 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看這裡!歡迎市民朋友踴躍申請!
惡火頻傳 北市府:即日起 室內裝修需送審消防計劃
2020/05/04 11:58文/記者葉思含
針對錢櫃林森店火災,台北市政府全面稽查錢櫃的消防安檢設備,圖為檢測人員在SOGO店模擬測試大樓火警發生煙霧時偵測器功能。(記者林正堃攝)
連日發生多起惡火,其中北市林森北路「錢櫃KTV」在變更使用施工過程,因不當關閉消防安全設備,造成火災事件導致多人傷亡,北市建管處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宣布未來築物申請室內裝修或用途變更,專業人員必須附帶檢討是否須依法提送「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送消防機關備查。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法規類號: 北市13-11-3003
名 稱: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建字第10463639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民國104年9月20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應至少一條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口,以供通行。如設置車道應比照辦理。
中山區條通違規酒店 年底前未改善北市府將開鍘
2019-12-04 14:24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即時報導
中山區條通地區是酒店及酒吧聚集區,北市府於1995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從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建築物所有權人繳納都市計畫回饋金後,多可就地合法。
市府為積極輔導業者合法化,近期不僅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修改回饋金計算公式,大幅降低回饋金的繳納額度,而且建管處也修法免除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程序,以資便民。
不過,今年年底前違規業者若仍未繳納回饋金或停業改善,將重罰6至30萬,並執行斷水斷電。
名 稱: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建字第10263604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02年10月16日實施
一、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應至少一條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 口,以供通行。如設置車道應比照辦理。
二、以計畫道路為出入通路,應合乎下列條件:
(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自行開闢完成三 .五公尺以上與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附條件允許設置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認定疑義?
答 (一)第三、四種住宅區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
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2、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
3、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特定建物強制耐震評估 違者最高開罰30萬
2019/10/03 18:38文/記者葉思含
特定公眾使用建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資料照)
根據內政部公告,1999年、921之前領取建照的特定公眾使用建物,如電影院、百貨公司、小學教室、老人福利機構等,使用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限期停止使用。
※臺北市商業區容積率之最寬道路面寬認定疑義
※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檢討最大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建築基地,應以79年8月9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規則」發布日前之原地號土地認定為建築基地範圍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3.11.10.府都築字第10337240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