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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台北市/市政/建築.裝修相關法規及新聞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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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 文號 09454906300

發文日期 2005/11/15

主旨 關於「露台補登」業務比照「陽臺補登」之作業程序辦理

,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機關或貴會會員。

內容 *北市松地二字第09431458800號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主旨: 有關李**君申請露台補註涉及建物測成果圖尺寸未詳是否可申請辦理補註露台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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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處:未領使用執照並不等同違建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7-12-22

 未領得使用執照並不等同違建,建管處已積極協助各局處進行補照作業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有關報載台北市部分公有建築物未領得使用執照一案,台北市建管處表示,按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應領得使用執照始得使用,若政府機關自身管理之建物都不能符合建築法令規定,建管處在執行違建拆除及使用管理時將失去執法之公平性及正當性,因此公有建築物補辦合法使用程序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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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北市建案政策擬鬆綁 基地非畸零地即可

建商常遭「畸零地」私地主卡位,北市府擬大幅鬆綁政策,研擬中的「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草案規定,未來建商申請建案,建築基地非畸零地即可,無須再管鄰地是否會成為畸零地。草案已進入公展期,建管處表示,將搜集民意決定是否調整。

北市建管處表示,「建築法」僅要求建築基地非畸零地,過去考量北市地狹人稠,才規定建築基地鄰地不可淪為畸零地,全國也僅剩北市有此項規定,鬆綁後可全國一致。

政府規定可建築的土地最小面積,以常見的「住三」為例,最小基地面積須寬8公尺、深16公尺,建商才可以申請建案。但建商考量建築基地完整性,避免變成L型、T型,也常會整合、收購土地。

此外,建商於北市蓋房子,要符合2條件,一是建築基地本身不可是畸零地、須符合土地最小面積,二是建案完成後,不可讓鄰地變成畸零地,因此,不時傳出私地主漫天喊價。

建商若無法整合土地,雖可進入「台北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北市府仍會核可建案申請,卻曠日費時。建管處初步統計,經調處後整合的案件,成功率僅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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