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
【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
文號 09977455500
發文日期 2010/5/28
主旨
函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相關作業流程乙案(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內容
*北市都規字第09932602300號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主旨:
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相關作業流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簡政便民及縮短建照會審時程,本局前以98年3月25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1428800號函頒之執行原則,修訂如下:
(一)凡建築基地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0條第4項未能將法定容積使用完竣屬以下各款之一者,得由本市建築管理處逕依前開規定予以放寬建蔽率:
1、受限於航高限制者。
2、基地臨接道路寬度6公尺以下者。
3、未達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最小建築基地規定,並經本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核准單獨建築或經專案簽報核准單獨建築之基地。
(二)如屬須經都市設計審議範圍者,併於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加以審核;非屬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及上開得由本市建築管理處逕予放寬者,則由本局(都市規劃科)審核。
(三)為利後續審核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0條第4項未能將法定容積使用完竣之要件,爾後申請放寬建蔽率案件,申請者須提供放寬建蔽率前、後建築物配置相關圖說及綜理表,並敘明無法將法定容積使用完畢之緣由,並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以供後續查核。
二、同函副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知悉。
正本:臺北市建築管理處、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副本: *北市都建字第09977455500號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主旨: 函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相關作業流程乙案(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99年5月17日北市都規字第09932602300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99年台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2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16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正本: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聯絡處
副本: 建築管理處處長王榮進決行
彙編編號 99032
法令目錄 一.建照管理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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