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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台北市/市政/建築.裝修相關法規及新聞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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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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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建字第10263604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02年10月16日實施

一、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應至少一條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 口,以供通行。如設置車道應比照辦理。

二、以計畫道路為出入通路,應合乎下列條件:

(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自行開闢完成三 .五公尺以上與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依本府工務局標準圖說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將出入通路鋪設柏油路面。 依前項規定送工務局審查鋪設柏油及排水系統時,應檢送所經土地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永久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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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附條件允許設置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認定疑義?

(一)第三、四種住宅區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

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2、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

3、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二)第三之一、三之二、四之一種住宅區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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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建物強制耐震評估 違者最高開罰30萬

2019/10/03 18:38文/記者葉思含

特定公眾使用建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資料照)

根據內政部公告,1999年、921之前領取建照的特定公眾使用建物,如電影院百貨公司小學教室老人福利機構等,使用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限期停止使用。

內政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增加建築物耐震能力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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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商業區容積率之最寬道路面寬認定疑義

※有關  貴事務所函詢檢討商業區容積率之最寬道路面寬認定疑義1案
規範 規範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2.1.北市都規字第10230791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主旨:有關  貴事務所函詢檢討商業區容積率之最寬道路面寬認定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102年1月25日102盈建字第10203號函。
  二、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第 2項規定,臨接最寬道路之面寬係指來函
      說明圖長度 A,無涉長度 B,故該基地容積率之檢討當以長度 A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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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市各都市計劃區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 ★

台北市都市計劃建蔽率容積率

計畫區名稱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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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市各都市計劃區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 ★

 

台北市都市計劃建蔽率容積率

 

計畫區名稱

住宅區

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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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加強管理,擅自室內裝修恐受罰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7-28

提醒注意!加強管理,擅自室內裝修恐受罰#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

提醒注意!台北市加強住宅隔間安全管理,許可擅自室內裝修恐受罰(圖:台北市政府)

新聞摘要 提醒注意!台北市加強住宅隔間安全管理,許可擅自室內裝修恐受罰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樓高6層以上集合住宅)及天花板、室內分間牆變更或牆面裝修,均應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經審查合格領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後,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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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臺北市法規條文
 
法規類 北市13-11-1008
名  稱: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3772400號令制定發布全文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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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蓋住宅? 北市府:要有回饋機制

2019-07-02 23:43:06聯合報 記者張世杰/台北報導

堪稱世紀標案的「京華城標售案」,至今已多次流標收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京華城向北市府力爭容積率,雙方纏鬥近七年,最後在台北市長柯文哲任內落幕,從北市府原主張容積率百分之三九二升至百分之五百六十,外界預期市值增近百億,京華城又以底價三百八十億元標售,不料多次流標收場;最近京華城捲土重來,提案新增住宅使用,態樣含「獨立、雙併住宅」、「多戶住宅」等,若北市府允許放寬,京華城有望擠身豪宅行列。

記者昨致電京華城發言人阮信囊,對方表達正在開會,暫無法受訪,之後就未再接聽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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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府 放寬「住三」用地建築使用規定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3-01

配合新興產業發展及健全生活機能,北市府修正土管自治條例發布實施

新聞摘要

配合新興產業發展及健全生活機能,北市府修正土管自治條例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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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地政:齊頭調高住三法定容積,不可行!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1-08

北市地政:齊頭調高住三法定容積,不可行! #房地產/危老重建

北市地政:齊頭調高住三法定容積,不可行!

新聞摘要 北市地政:齊頭調高住三法定容積,不可行!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地政局2018年11月8日表示,有人提議「提高法定容積率以加速都市更新」,在執行立場上,驟然提高住三之法定容積,涉及全市道路寬度、學校、公園、綠地、醫院等公共設施更須配套調整,亦影響全市其他使用分區如產業就業用地之容受力,實需通盤檢討台北市都市計畫,絕非齊頭式調高住三之法定容積即能促進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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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權益 北市地籍謄本註記水保違規紀錄#土地#房屋#持分房地

保護民眾權益 北市地籍謄本註記水保違規紀錄(圖:台北市政府)

新聞摘要 保護民眾權益 北市地籍謄本註記水保違規紀錄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表示,為了推動資訊公開透明,保護民眾權益,包括水保違規紀錄、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及林地公告結果等,已陸續登載於地政系統,民眾查詢土地參考資訊檔即可清楚獲知該土地是否有遭裁罰暫停開發紀錄、是否屬不得超限利用的宜林地或林地,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大地處說,以往曾有民眾提出建築申請時,才發現土地曾遭前地主違規整地,因違規規模太大,導致該土地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蒙受巨額損失。

為了保護民眾權益,避免惡意欺瞞的土地買賣行為,大地處配合台北市政府地政局陸續將水保違規紀錄、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及林地公告結果等資訊,註記於地籍謄本的土地參考資訊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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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上任迄今還債520億錢從哪來?專家解密讓你秒懂

時間:2018/10/26 17:37

台北市長柯文哲上任3年多還債520億元,讓外界相當好奇錢從哪來。資料照片

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在臉書宣布北市3年半還債520億元,脫離千億債務俱樂部,卻也引發外界質疑錢從哪裡來?

根據財稅專家分析指出,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就是稅收,若稅收增加,財務管理又得宜,確實是有辦法還這麼多債。

依據台北市各年度未償債務餘額表,債務從2014年柯文哲當選台北市長的1468.7億元,到今年9月底只剩下948億元,短短3年多已經還掉520.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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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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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突破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

主旨: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相關作業流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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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政績 台北公宅年底前合計達1萬2330戶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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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2018年底新建北市公宅共35處基地,已完工及發包完成並施工中總數量合計可達12,330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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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計2018年底新建北市公宅共35處基地,已完工及發包完成並施工中總數量合計可達12,330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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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 北市海砂屋裁罰基準已修法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7-13

台北市海砂屋裁罰基準已修法,拒絕停用住戶將重罰,已參與更新重建暫免裁罰

新聞摘要 台北市海砂屋裁罰基準已修法,拒絕停用住戶將重罰,已參與更新重建暫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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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13-11-3023

名  稱: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106301132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18款,並自106年5月29日起生效

一、本原則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以明確界定本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申請手續及項目,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除第十八款外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工勘驗( 含消防檢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憑接水電)後方得使用。

(一)高架橋下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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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03-04-3009

名  稱: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北市政府(106)府財管字第106309660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五點,並自106年10月13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以下簡稱市有畸零地)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市有畸零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市有畸零地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 理機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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