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受理舊有合法建築物審查原則
臺北市受理舊有合法建築物審查原則
一、為臺北市受理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申請認定舊有合法建築物文件出具及審查方式,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三、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申請認定舊有合法建築物者,其文件檢附原則如下:
(一)舊有合法建築物及坐落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應檢附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文件及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同意書,並由申請人切結負責。
檢附土地及建築物登記謄本者,應以三個月內第一類謄本為限。
(二)舊有合法建築物建造完成證明:應檢附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文件之一,並由申請人及建築師簽證切結負責。
(三)舊有合法建築物現實存在證明:應檢附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文件之一、足以佐證迄今仍現實存在證明文件及三個月內現況照片,並由申請人及建築師簽證切結負責。
(四)舊有合法建築書圖文件,應分別標明舊有合法建築物及違建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規定檢討面積,並由建築師簽證切結負責。
(五)其餘文件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檢附,並由建築師簽證切結負責。
四、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申請認定舊有合法建築物審查原則如下:
(一)都發局不派員勘查現場,僅就申請案件查核「圖說文件有無檢附」,所檢附之相關文件等內容,分別由申請人及建築師依權責部分簽證負責。
(二)舊有合法建築物坐落土地範圍及門牌位置由建築師簽證負責,都發局不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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