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已申報扣除「這項」,期限內「趕緊處理」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6-22
遺產稅已申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
新聞摘要
遺產稅已申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
遺產稅 已申報扣除「這項」,期限內「趕緊處理」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6-22
遺產稅已申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
新聞摘要
遺產稅已申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
繼承稅務 雖未辦繼承登記房地,但全體繼承人仍應繳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6-07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房屋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雖未辦妥登記仍應繳納稅款
新聞摘要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房屋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雖未辦妥登記仍應繳納稅款
★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有關債權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代債務人繳納遺產稅規定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台財稅字第10804535310號 |
一、執行法院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下稱聯繫辦法)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者,係債權人依法令代理債務人所為行為,債權人以自己名義代為繳納遺產稅應以聯繫辦法規定者為限,倘其對稽徵機關依聯繫辦法第4條、第5條或第14條計算應代繳之遺產稅額、核發證明書及提前代繳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債權人並無稅捐稽徵法第50條準用納稅義務人及第35條申請復查規定之適用。 二、債權人已代為繳納遺產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核發證明書者,嗣後遺產稅額發生增減變動,致有應補徵稅款或溢繳退稅之情事,尚非聯繫辦法所定事項範圍,相關權利或義務自應歸屬納稅義務人;至債權人代為繳納之遺產稅額受清償之情形,應屬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私權關係,執行法院及債權人應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廢止本部93年8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及96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9040號函。 四、本部95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290號函說明三及本部98年8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800233500號函「依本部93年8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釋」等文字,均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
★如何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的金額如何計算?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時,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於99年1月14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或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劃設後僅因繼承移轉至被繼承人所有者,納稅義務人仍可以該地之全數抵繳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及第46條)
(財政部99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900232770號函)
更新日期:107-03-06
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應如何辦理?
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若想以遺產中之不動產(即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時,應該在限繳日期前申請,倘逾限繳日期始申請者,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申請實物抵繳須附上遺產稅繳款書及以下文件:
1.經過全體繼承人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1份,如有拋棄繼承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抵繳同意書應說明抵繳房屋或土地的坐落、地號、面積、抵繳持分及抵繳價額等資料。
2.以土地抵繳時還需要準備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依土地所在地區分管轄機關,於直轄市向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於其他縣、市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國稅局核准實物抵繳後,會以公文通知納稅義務人,並詳細列明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納稅義務人需在接到公文30日內將文件準備齊全送國有財產署各地區辦事處(或各地方政府)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
更新日期:108-03-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務一次抵繳遺產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就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抵繳遺產稅時,倘該股票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股票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價值,以該股票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計算。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甲君未遺留現金或銀行存款,繼承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公司(上巿公司)股票抵繳。
查甲君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為4,000萬元,其中A公司股票核定價值為100萬元(2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50元),申請抵繳日之每股收盤價為25元,依前開規定,得以A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的上限稅額為5萬元【本稅200萬元×(A公司股票核定價值1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4,000萬元)】,即抵繳1千股(抵繳稅額5萬元/核定被繼承人死亡日每股價值50元)。若該檔股票於抵繳申請日每股為60元,高於核定遺產稅核定價值(每股50元),納稅義務人則可申請以該檔2萬股股票全部抵繳部分遺產稅100萬元(20,000股×核定被繼承人死亡日每股價值50元)。
該局指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實物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以免逾繳納期限,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更新日期:108-01-18
提醒注意 生前應納稅捐,繼承人「這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5-04
生前應納稅捐,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新聞摘要
生前應納稅捐,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實例說明 被繼承人死亡「這段期間」贈與(受贈)配偶財產「要注意」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4-26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或受贈自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新聞摘要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或受贈自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地籍清理作業,台中市光是中正地政事務所最近就寄出263筆未繼承土地,請民眾趕緊去辦理繼承,但有人不知道過世的家人還留有土地遺產,詢問後反而被要求要先繳罰款,民眾覺得不滿,因為查了地點,發現未繼承的土地是一塊不到3坪的道路,這怎麼會要他們繳罰款後再繼承!
投訴民眾陳小姐:「這邊是別人家的騎樓,然後前面是馬路,他現在告訴我說,前面這一小塊的地方,是我爸的土地,然後現在十年後,要我們要繼承,又要我繳清罰金,現在是我要把它圍起來,收停車費嗎?」
陳小姐最近接到地政事務所通知,說她過世十年的父親,有眼前這塊土地沒被繼承,家人不知情,到事務所詢問,卻收到得先繳罰款的消息!
投訴民眾陳小姐:「地目就是道路,我們也沒頭沒尾的,就是想說是道路,是什麼時候被徵收了?我們還要繳這十年來的一些,可能是稅金或者是罰單之類的,好像似乎有點擾民。」
死亡後遺有上市公司股票 配發股利要課稅
時間:2019/04/07 10:45
死亡後遺有上市公司股票,配發股利要課稅。資料照
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上市公司股票,死後所配發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的股票於死亡後所配發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若股票發行公司公告的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遺產課稅。
若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則屬其繼承人的所得,應計入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本市某民眾委由代理人持憑法院分割遺產之確定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為全體共有人向本市地政事務所申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後認為法院於105年12月16日就已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惟該民眾遲至106年8月23日始提出申請,扣除相關法規規定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後,業逾期7個月,地政事務所乃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處各共有人按登記費7倍計算之罰鍰。
該案其他共有人認為,共有人中已有就共有物分割另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其等共有人間就共有物之各自持分究竟比例為何,尚無法確定,不服該裁處,提起訴願。
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共有人於系爭分割遺產判決確定之日,即105年11月21日起1個月內,應依土地法第73條第 2項等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惟共有人之一之該名民眾於 106年8月23日,依據前述判決為全體共有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已逾法定申請期限超過7個月,且未提出有不可歸責事由之證據,訴願無理由,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法務局因此特別提醒民眾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應遵守法定申請期限,以免逾期被罰。
筆記起來!信託財產為公設地,受益人存續期死亡「該這麼辦」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3-23
信託財產為公設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公設地免徵遺產稅及未繳地價稅扣除之適用
新聞摘要
信託財產為公設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公設地免徵遺產稅及未繳地價稅扣除之適用
三年16萬棟繼承 專家:房市面臨基本盤崩壞
2019-02-26 12:05:13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記者游智文/攝影
國內房屋繼承量持續創高,去年達5.6萬棟,累計房地合一上路三年來已逾16萬棟。
天時地利不動產總經理張欣民表示,房屋繼承愈多,買盤愈少,房市正面臨比少子化更迫切的基本盤崩壞問題。
筆記起來!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何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2-24
筆記起來!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何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新聞摘要 筆記起來!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何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張先生來電詢問,老婆不幸往生,其名下遺有未保存登記房屋,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遭到侵害之處理
案例: | ||
小明與小華於民國99年結婚時並未約定財產制,但小明與小華結婚當時均無存款及財產。婚後7年,小明外遇,故雙方協議離婚,在107年辦理離婚登記當下,小明應有之婚後工作收入應為1500萬元,小華則有婚後工作收入存款100萬元。惟在協議離婚時,小華得知小明為求離婚時能減少剩餘財產差額之支付並希望能立刻與外遇對象雙宿雙飛,竟在與小華協商離婚期間,即偷偷先將1000萬元贈與外遇對象作為購屋之用,並將房屋登記於外遇對象名下,以致小明之存款僅餘500萬元,則雙方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 | ||
參考意見: | ||
一、 | 法定財產制乃實務上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因夫妻雙方若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法定財產制之特點在於將夫、妻之財產先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再將婚後財產區分為有償取得及無償取得,以便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以雙方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作為基礎,以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數額及權利歸屬。 | |
二、 |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是依前揭條文內容,婚姻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係以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之財產為計算基礎,且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係以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且縱未知悉,自婚姻關係消滅5年後請求權亦罹於時效。 | |
三、 | 又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 |
四、 | 本案例中,小明為了減少小華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數額,故意在離婚協商過程中先將1000萬元贈與外遇對象,故該1000萬元應追加計算至小明之婚後有償財產,小明之婚後有償財產應為1500萬元,小華原可向小明請求7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惟因小華之財產僅餘500萬元,故就不足之差額200萬元,小華可在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2年內,向外遇對象請求返還。 |
文章來源:張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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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繼承 土地再行移轉,留意土增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1-24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時無減徵40%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時無減徵40%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經重劃後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
稅捐機關說明,土地因繼承原因而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於再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
兒女結婚 父母贈與免稅額各增100萬元
時間:2018/11/22 07:27
兒女結婚,父母贈與免稅額各增100萬元。資料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他的兒子年底要結婚了,想要贈與兒子結婚基金,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依遺贈稅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就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官員說明,父母每年每人各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在子女結婚前後,還可以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問:如果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或被繼承人之權狀尋覓不著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致擔憂該遺產可能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有無解決辦法?
答: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被繼承人之權狀,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時將公告註銷,俟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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