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長輩往生數年,因繼承人尚未協議好如何分配遺產,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對繼承人權益會有什麼影響?
問題:
請問,如果家中長輩往生數年,可是因繼承人尚未協議好如何分配遺產,所以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請問如此一來對繼承人權益會有什麼影響?
回答:
為解決久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困擾,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且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就標售金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如再逾十年未提領者,即歸屬國庫。
而如經標售五次仍未標出者,將會登記為國有。所以提醒繼承人可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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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繼承或贈與案件之免稅額、扣除額與2020年相同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1-10

2021年繼承或贈與案件之免稅額、扣除額與2020年相同
新聞摘要
2021年繼承或贈與案件之免稅額、扣除額與2020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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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同性配偶得準用於遺贈稅之規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1-10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同性配偶得準用於遺產及贈與稅之規定
新聞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同性配偶得準用於遺產及贈與稅之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自2019年5月24日施行,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稱永久結合關係)者,得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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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地併同繼承貸款餘額「有規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1-14

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併同繼承貸款餘額之課徵所得稅規定
新聞摘要
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併同繼承貸款餘額之課徵所得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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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之財產「有但書」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1-07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新聞摘要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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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
公發布日: |
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
法規體系: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一、為管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以下簡稱抵稅實物),並加強有關機關間
之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審核准駁,屬稽徵機關權責,國有財產署
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辦理機關)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
三、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
供管理處分意見。
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案件,應將抵稅實物明細及轉帳通知書送辦理機關。
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稽徵機關應再加附下列文件:
(一)納稅義務人出具未辦妥國有登記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
由辦理機關具領之切結書正本。
(二)如坐落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三)如涉有租賃或共有分管協議者,應檢附相關契約文件,倘有民法第四百二
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法定租賃關係者,應一併告知。
(四)勘查現況相關資料及照片圖檔。
抵稅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超額部分以分割方式處理者,應由稽徵機關與
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之位置,並由納稅義務人辦妥分割登記。
四、抵稅實物為不動產物權者,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抵繳證明文件,送交納稅義務人
或其代理人洽辦理機關於登記申請書用印,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於申請書
註明「免繕發權利書狀」,俟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送登記機關申辦繼承
及權利移轉登記。
辦理機關於接獲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檢送辦畢國有登記之謄本或登記機關駁
回通知書後,通知稽徵機關。
五、不動產物權以外之抵稅實物,需辦理過戶手續時,辦理機關應憑稽徵機關核准
抵繳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手續,辦理結果應通知稽徵機關。
六、抵稅實物接管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屬下列情形者,稽徵機關應辦理點交:
(一)動產: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
(二)房屋:實地點交。
(三)權利: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其屬債權者,應一併提供債務人最近
一年居住處所、戶籍資料及財產清冊,並載明債權到期日。
七、抵稅實物經辦理機關完成接管後,應依國有財產法及有關規定保管、使用、收
益及處分。其有下列情形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發現於抵稅前即遭污染或棄置廢棄物,及其他影響核抵之情事
,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處理或撤銷抵稅案件。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2.未上市、未上櫃: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3.政府公債:按期兌領本息。
(三)有限公司出資額:由辦理機關取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轉讓同意書後
公開標售。
(四)債權:由辦理機關於清償期屆至時,向債務人求償;無法求償時,通知
稽徵機關。
(五)權利: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委託適當機構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
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
(1)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2)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如原接管
股票已全數出售,於接管後即予出售,其價格依本目(1)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
(1)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金額計算。
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價
二成列標。
(2)經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以重估之每
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
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3)經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依本目(2)
規定辦理標售。
(4)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售,其每股
底價依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之每股底價計算。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
時,其每股底價依最近一次標售底價計算。
(5)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其每股底價依稽徵機
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處理,依本目(1)至(3)
規定辦理。
(6)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結果為零或負值者,
(7)本目(6)之股票經辦理機關評估重新辦理標售時,先移還稽徵機關進
行資產重估,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但淨值仍為零或負
值者,按最後一次公告標售底價計算。
如未標脫,依本目(1)、(2)及
(6)有關降價列標、資產重估及適時處理之規定辦理。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三)權利: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
者,得降價一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每次減價以一成為限。
九、抵稅不動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屬國有應有部分,於辦竣國有登記後,辦理
機關應即通知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撥用。其須辦理出租、租賃
管理、委託經營或涉訟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二十者,國有部分委由應有部分較大之管理機關
辦理。有關管理費、訴訟費,由各機關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
(二)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五十,土地位於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國有部分
委由該直轄市政府辦理;土地非位於該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該直轄市
應有部分,委由辦理機關辦理。有關費用,除涉訟所需訴訟費,由各機
關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外,所需管理費,互不支給。
十、抵稅土地與非抵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辦理合併、重測合併或重劃後,其各筆
錄土地面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產籍異動登錄作業:
(一)合併、重測合併:應按不同財產來源之各筆錄土地價值占全部土地價值
之比例計算其面積,分算各筆錄土地面積,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二)重劃:應就重劃前財產來源不同之各筆土地,洽主辦重劃單位計算重劃
後分配面積。
十一、抵稅土地完成國有登記後,屬依法應抵充或無償撥交他機關之公共設施用地
,辦理機關應通知稽徵機關註銷待納庫款結案。
前項得無償撥交他機關之公共設施土地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者,倘經辦理機
關查明有溢抵稅款情形,應計算溢抵部分土地持分,洽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
記為納稅義務人所有。
十二、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於實物因抵繳或移轉國有涉訟,或有其他事由,
致影響原抵繳移轉之效力時,應即時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涉訟案件,辦理機關應將各審級判決結果告知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核准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案件經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
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情事者,稽徵機關應即
通知辦理機關;辦理機關接獲通知後暫緩處分。
十三、抵稅實物之收益或處分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及實際支付之
作業費用後,由辦理機關將賸餘價款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抵稅不動產,因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情事,致標示
及面積異動,或因故無法處分者,於辦理前項撥交作業時,應一併敘明,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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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遺留有父母者「在遺產中可這麼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0-18

被繼承人死亡遺留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新聞摘要
被繼承人死亡遺留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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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爸爸五年內相繼離世/爺遺產免稅 爸遺產稅案要再算一次
2020-10-13 12:10 經濟日報 /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王爺爺107年死亡,王爸爸今年過世,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免重複課稅。
但這有前提,必須是有繳遺產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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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代管或列冊管理滿十五年移由國有財產局標售執行方式
土地法73之1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年11月23日台內地字第8970816號函
要旨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代管或列冊管理滿十五年移由國有財產局標售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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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煒一人獨得140億元遺產…看新聞搞懂法律 律師教你遺產特留分
2020-07-20 08:54 聯合新聞網 / 獨家報導

【文.張淯】
2016年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總裁過世後的遺產分配案,張榮發總裁生前立下遺囑將全部遺產均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引爆張榮發大房3個兒子與二房獨子張國煒決裂的遺囑攻防戰,大房三哥張國政無法接受父親生前的安排,對老四張國煒提出遺囑無效之訴,而台北地方法院已在2020年3月判決認定該遺囑有效,新聞報導聲稱四子張國煒將可獲得約140億元的遺產。
然而這個案例,由張國煒一人獨得全部遺產是否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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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地「這個情況」,要注意喔!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8-23

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得先行申請分割登記,並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申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新聞摘要
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得先行申請分割登記,並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申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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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有這樣規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8-16

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限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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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避免家產變國產「這個要快申辦」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8-01

提醒注意!避免家產變國產 繼承登記快申辦
新聞摘要
提醒注意!避免家產變國產 繼承登記快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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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或股權捐贈公益信託者「記得這麼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7-19

以不動產或股權捐贈予公益信託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新聞摘要 以不動產或股權捐贈予公益信託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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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過世找不到人繼承 1.2億現金全歸國有
2020/07/20 19:51文/記者朱語蕎

國產署北區分署6月結案一筆無人繼承案,1.2億多現金全數充公。(資料照)
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自2018年至2020年6月間,統計清理代管遺產收歸國有財產總值高達13億608元,今年6月更有一名高姓被繼承人遺產案,收歸國有現金達1.2億多元,讓國庫收入豐碩。
國產署表示,截至今年6月,代管中遺產案件有1801件,因遺產管理案件各項作業繁瑣,且大多面臨「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多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進入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無人應買,債務無法處理」等問題,讓辦理時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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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部分子女與代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其繼承人之認定
公布內容
內政部107年3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70408076號函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107年2月21日法律字第10703502460號函略以:「二、按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第117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4項)。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第5項)。』又代位繼承者,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繼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之謂(民法第1140條規定;戴炎輝、戴東雄與戴瑀如三人合著,繼承法,99年2月修訂版,第53頁;陳棋炎、黃宗樂及郭振恭三人合著,民法繼承新論,104年4月修訂9版2刷,第43頁參照);倘代位繼承人均拋棄代位繼承,而該子股已無其他代位繼承人者,該子股之應繼分即無保留之必要,不必適用子股獨立之代位繼承(戴炎輝、戴東雄與戴瑀如三人合著,同前註,第218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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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遺產一站式查詢服務 存款股票都能查
中央社 2020.07.07
「查詢金融遺產一站式服務」7月上線,民眾只需填寫一份申請書,即可查得過世親人存款、貸款、股票等金融遺產資料。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今天表示,「查詢金融遺產一站式服務」7月上線,民眾只需填寫一份申請書,即可查得過世親人存款、貸款、股票、期貨、境內外基金、壽險保單、信用卡等資料。
集保結算所指出,為提供民眾查詢過世親人金融遺產便捷服務,自去年12月1日起由台北國稅局先行試辦,與銀行公會、投信投顧公會、壽險公會、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及聯徵中心等6大受理查詢金融單位共同合作,推出「查詢金融遺產一站式服務」。
集保結算所總經理朱漢強表示,民眾查詢過世親人金融遺產服務,今年6月底試辦結束,利用此查詢管道民眾逾3,9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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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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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日期:107-01-25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06年12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明,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遺產中之存款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倘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致無法以繼承存款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致繼承人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財政部發布令釋,繼承人申請以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案件,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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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購買墓地使用權應併入遺產總額
日期:107-01-24
資料來源: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購買墓地使用權,作為身故後的安息所,該使用權具有財產價值,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納稅義務人若未申報且經國稅局發現,最高將處以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6個月內頻繁出售投資之上市櫃股票,並將所得價款密集提領,經該局追查資金流向,查得甲君匯款500萬元至A公司購買墓地使用權供身故後使用,而依買賣雙方簽立之墓地使用權買賣契約書記載,該墓地使用權可於入葬前或遷葬後轉售,具有可轉讓性,該局乃認定該使用權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市價核估課稅。
因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認為該使用權非屬財產,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致漏報該項財產,國稅局除對乙君補徵遺產稅50萬元外,並處以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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