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取得房屋、土地 可依舊制申報繳稅
2019-09-13 05:30
(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近日發出解釋令放寬規定,非法定繼承人因「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即使在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出售或轉手,符合規定還是可適用舊制申報繳稅。
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視其取得時間點適用新、舊制,在2014年1月1日前出售房地,可適用舊制,房地分開課稅;2016年1月1日後取得,或在2014年1月1日的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並於2016年1月1日後出售,則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
財政部過去曾發布解釋令,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如果被繼承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可適用舊制;此外,由於繼承時間點、原因通常為不可抗力因素,因此財政部認為,若交易房地符合「自住」條件,納稅人可自行選擇採舊制或新制。
財政部表示,因先前解釋令是放寬「繼承」,但日前有民眾在死前立遺囑,將房地「遺贈」給姪子,姪子取得房地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依法就要以新制申報;但該民眾經試算認為採舊制較為划算,主張「遺贈」性質和「繼承」類似,應比照前述解釋令內容,適用舊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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