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購買墓地使用權應併入遺產總額

日期:107-01-24

資料來源: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購買墓地使用權,作為身故後的安息所,該使用權具有財產價值,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納稅義務人若未申報且經國稅局發現,最高將處以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6個月內頻繁出售投資之上市櫃股票,並將所得價款密集提領,經該局追查資金流向,查得甲君匯款500萬元至A公司購買墓地使用權供身故後使用,而依買賣雙方簽立之墓地使用權買賣契約書記載,該墓地使用權可於入葬前或遷葬後轉售,具有可轉讓性,該局乃認定該使用權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市價核估課稅。

因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認為該使用權非屬財產,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致漏報該項財產,國稅局除對乙君補徵遺產稅50萬元外,並處以1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後,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可於申報日期屆滿前申請延期1次,以3個月為限。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是否屬遺產課稅範圍,如存有疑義,可於申報期限前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 06-2223111轉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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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益(示意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1至4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5至7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8至11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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