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購買土地登記為他人所有依規定以贈與論者其贈與價值之認定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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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購買土地登記為他人所有依規定以贈與論者其贈與價值之認定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納稅義務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購買土地,並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為他人所有,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者,其贈與價值認定疑義乙案。 說明:二、本案納稅義務人林君於99年3月以30,500,000元向陳君購買公告土地現值214,239,408元之8筆土地,登記為第三人蘇君所有,契約日距土地現值公告日僅2個月餘,而該等筆土地公告現值遠高於買賣成交價,價差達7倍,似異於常情,故於依上開部令(編者註:本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審認成交價與市價是否相當時,有關當事人提供之鄰近相同土地或其他類似用地之成交價,應併同本案土地之買賣成交情形通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地價評議委員會,並就市價認定問題及相關價差原因洽詢該委員會意見,以為參考。三、如經查明系爭8筆土地之買賣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而有前揭部令之適用,則林君將購買之土地登記為蘇君所有而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但書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時,其贈與價額准以實際買賣成交價為準。(財政部100/10/25台財稅字第1000029875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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