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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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依本部7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納稅人如已在該限期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5年之規定,惟因已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之30日申報期間,其核課期間應自該條規定之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財政部80/11/01台財稅第80071809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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