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4條(財產、贈與及經常居住之意義)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一、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財政部92/04/09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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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4條(財產、贈與及經常居住之意義)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一、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財政部92/04/09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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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3條(贈與稅課徵對象)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繼承權之拋棄,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5條已有明文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繼承人,乃應得權利之拋棄,並非既得權利之移轉,就承受者言,則係繼承權之承認,其性質不同於贈與。
本案被繼承人未婚死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母又拋棄繼承權,致所遺財產由其兄弟繼承,依規定其性質既非贈與,應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問題。(財政部69/12/26台財稅第404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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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贈與時應課稅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3條(贈與稅課徵對象)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贈與時應課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本文參閱第1條第5則)
(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3887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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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居住境外之華僑自國外匯款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不課贈與稅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3條(贈與稅課徵對象)
分類 釋示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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