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稽徵程序 |
| 法條 | 第23條(遺產稅申報期限) |
| 分類 | 釋示函令 |
| 釋示函令標題 |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土地共有人中之1人死亡,他共有人得持法院分割該土地之確定判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編者註:現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代位申報其遺產稅。(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1583142號函) |
#共有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內政部相關機關網站
{{ article.titl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