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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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稽徵程序 |
法條 | 第23條(遺產稅申報期限)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土地共有人中之1人死亡,他共有人得持法院分割該土地之確定判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編者註:現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代位申報其遺產稅。(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158314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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