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欲將農地移轉予繼承人透過第三人買賣達成經查為虛偽應為贈與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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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
法條 | 第15條(視為遺產之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被繼承人欲將農地移轉予繼承人透過第三人買賣達成經查為虛偽應為贈與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被繼承人所有之農業用地於生前移轉予第三人,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移轉予繼承人,案經查獲系爭農地之移轉無買賣事實,其遺產稅究如何核處乙案,請參照本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辦理。 說明:二、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暨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可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故農地所有權人於死亡前將免徵遺產稅之農地,贈與繼承人者,其贈與行為,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前經本部88年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釋在案。本案被繼承人欲將農地移轉予繼承人,雖透過第三人假藉「買賣」名義達成,惟該買賣既經查核認定屬虛偽,實質上應與贈與無異,從而本案請參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財政部92/03/17台財稅字第092045198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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