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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住到違建頂加! 北市列出優先拆除項目 超過3隔間也拆

2023/04/13 12:50文/記者朱語蕎

台北市政府針對有公安危險的頂樓違建,不論新舊,都將優先拆除。(資料照)

為保障居住安全,台北市政府呼籲,對於早於1994年12月31日完工的違章建築,即便已進行拍照列管、分類分期處理,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違建,不論大小、新舊一律優先拆除,尤其是頂加違建,更與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

北市建管處處長虞積學表示,頂樓違章建築通常沒有經過專業人員的設計和建造,可能存在建築結構不穩、防火設施不足、電氣設施隱憂等安全問題,這些都會增加火災發生的風險,另外逃生和疏散通道可能受到阻礙,且違章建築沒有經過嚴謹的建築設計和構造審核,其結構可能不堅固,導致建築物的安全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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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053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物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除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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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共有物分割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342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共有物分割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關於祭祀公業之祀產在現行法上,雖以不可分為原則。然遇有必要情形, 如子孫生計艱難,或因管理而生重大之糾葛,並得各房全體同意時,仍准 分析。此項必要情形,如已顯然存在,各房中仍有意圖自利,故不表示同意者,審判衙門,據其他房份之請求,亦得准其分析(見大理院民國四年 上字第一八四九號判例)。準此,公業派下之各房,於其認有不得繼續維持其共同關係情事發生時,縱有一部分派下(包括管理人)為圖利自己, 而故意不表示同意者,仍得由其他派下請求司法機關判決准許為公業財產之分析(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八一三頁、八一四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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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共有物買賣

◎建地持分

◎房屋持分

★持分的專業處理

★去化的權威專家

※您的煩悩.我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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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以外之人訂定之租約執行法院可否依聲請或依職權除去其租賃關係?

會議次別: 司法院第二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會議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法律問題:

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如與第三人訂立租賃契約而致抵押物之價金有所影響時,執行法院可依聲請或依職權除去其租賃關係,以無租賃狀態逕予執行,惟執行法院就此種除去租賃關係之處分,是否因前開租約之訂定,係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之人所為而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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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持分:

1.#房屋共有

2.#土地共有〈建地〉

3.#房屋共有~土地無持分

4.#土地持分~無地上建物

5.#公設保留地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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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依抵押權人之聲請以裁定除去該租賃權,並以無租賃狀態拍賣不動產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抗字第 81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八十一號

抗告人 張0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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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財政部表示,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及相關判決意旨,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本諸職權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司法院秘書長81年1月30日秘台廳(一)字第00855號函以,法院因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共有人間受配部分,有較其應有部分計算者增多或減少情形,為顧及經濟上價值及維持公平,而命互為金錢補償,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並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故不生對待給付問題。爰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均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提醒,有關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部分,倘應受補償人嗣未收取補償金,逕免除補償義務人原應交付補償金之義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又應受補償人倘於收取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該補償金債權應列入其遺產申報遺產稅;至補償義務人倘於交付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該尚未交付之補償金,得列報為其生前之未償債務。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孟洙
聯絡電話:(02)2322-8147

發布單位:秘書室 發布日期:112-03-15 更新日期:112-03-15 點閱次數:1238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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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0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9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848040號函
要旨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9年10月16日秘台廳(一)字第02162號函以: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雖將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亦仍不失其為實施訴訟之權能,即仍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此即所謂當事人恆定之原則,惟該當事人既因訴訟標的之移轉,在實體法上已非享有該法律關係之權利或負擔義務之主體,為保護他造當事人之利益,法律不得不擴張,該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使及於訴訟標的受移轉之第三人,故同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亦即訴訟繫屬後受讓該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亦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受判決效力之拘束。三、依來函所附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其判決主文及附圖所示,係將桃園縣○○段第2234、2235、2286、2288及2292號土地五筆為分割,其中附圖甲所示部分,分歸原告所有,附圖乙所示部分,分歸被告所有。而該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係基於土地共有權訴請分割共有物,嗣被告於訴訟繫屬後將第2234及2235號土地共有權移轉於受讓之第三人,則無論其移轉係於該訴訟事件判決前或判決確定後,其判決之效力均及於受移轉之第三人。惟其受讓之權利範圍,僅局限於被告所分得之部分,亦即判決附圖第2234及2235號土地所示乙之部分。故被告雖於該確定判決准許分割之土地辦理分割登記前,已先按分割前之該二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於受讓之第三人者,原告仍非不得依據原確定判決與受讓人辦理分割,並將受讓人應分得之土地限於判決附圖所示乙部分之範圍內。又函示第2235-1號土地,為原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所未記載。此部分依土地謄本之記載,係於79年5月21日即訴訟繫屬後五號分出之新地號,如該土地謄本記載無誤,並為該判決附圖所示乙部分之全部,則受讓人之權利即存在該第2235-1號土地範圍之內,其對分割登記後之第2235號即判決附圖所示甲部分土地,應無任何權利。至若被告並非將其應有部分全部移轉於第三人,其與受讓之第三人如何定其共有關係之登記乙節,非本件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如何為妥適之處理,似宜由貴部審酌登記權利人及義務人之意思,卓裁之。」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之意見;本案應依上開法院確定判決主文意旨辦理登記。惟因羅○省於訴訟繫屬後將其部分土地移轉於羅○特,其判決分割所有部分,同意 貴處來函說明二所擬意見辦理公同共有登記為羅○省及羅○特,並通知雙方協議登記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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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土地供社區內道路使用,雖社區四周加築圍牆並設人管理,惟外來訪客仍可進入,應視為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其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准予免徵地價稅。(財政部72/03/02台財稅第31356號函)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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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觀點【一】

★房市觀點:

政策讓房價下修、利率漲讓買方卻步、通膨讓營建成本上升、缺工讓工程延宕、稅負讓售屋增加負擔、縮銀根讓中小建商搖搖欲墬;景氣好、站在風口上,連豬都會飛,當以上因素在同一時間點浮現時?過於樂觀的評估房屋售價及房屋銷售量的新建案必定是首當其衝,尤其是『房價超漲區』

房屋成交量』勢必走向量縮!

買房』不一定會增值?原因是:取得成本、持有成本、費用、稅費、持有時間…等等!

既然『買房』不一定會增值,那麼賺到的錢就不一定會流到房市,『房屋成交量』勢必走向量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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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台灣》太陽能暴衝式成長 去年發電已逾百億度

2023/04/09 08:55   

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過去6年期間太陽能發電裝置容量成長6.81倍,2022年發電量已達106.75 億度。
(資料照)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2022年底,我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已達1413萬瓩,2022年為238.43億度,占整體發電量比例達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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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來電詢問:我想投資不動產但卻看不到銷售物件?

Q:我想投資不動產,但卻看不到有物件刊登?

A:您好:基本上可適合投資的物件並不多,我們不會把這類型的物件刊登出來提供給不特定人士瀏覽,原因如下:

1.我們有足夠的買方,不需要刊登廣告才能夠去化物件!

2.為了杜絕同行“反開發”,所以物件也不曝光!

3.物件成交往往取決於〝價格〞,對於市價以上的價格委託,礙於公司小、人力不足、我們也敬謝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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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持分房屋專業處理

1.有產權●無法使用

2.資金需求●出售變現

3.公同共有●動彈不得

4.共有人等●難以溝通

5.不想持分●早日出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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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政策3改革 內政部年中公布

2023/04/05 11:15文/記者徐義平

包括虛坪改革、預售屋履保機制及青年購屋積金等方案

繼減輕民眾負擔,多元支持方案的「住宅三箭」政策確立後,內政部研擬再祭出三項住宅改進措施,將針對「虛坪改革」、「預售屋履保機制改進」及「青年購屋積金」等提出具體方案,預計兩個月後,也就是年中將公布初步資訊。

立法院昨進行「高房價民怨下政府加速興建社會住宅進度及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其抑制房價之住宅政策相關配套措施」專題報告,多名立委質詢時關心公設比過高、爛尾樓事件及民眾如何負擔得起房價等。

先檢討停車位空間、免計容積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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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共有物分割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342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共有物分割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關於祭祀公業之祀產在現行法上,雖以不可分為原則。然遇有必要情形, 如子孫生計艱難,或因管理而生重大之糾葛,並得各房全體同意時,仍准分割。此項必要情形,如已顯然存在,各房中仍有意圖自利,故不表示同意者,審判衙門,據其他房份之請求,亦得准其分析(見大理院民國四年 上字第一八四九號判例)。準此,公業派下之各房,於其認有不得繼續維持其共同關係情事發生時,縱有一部分派下(包括管理人)為圖利自己, 而故意不表示同意者,仍得由其他派下請求司法機關判決准許為公業財產之分析(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八一三頁、八一四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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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放送利多 老社區成立管委會最高可拿25萬補助

2023/04/03 15:14文/記者張瀞勻

為鼓勵還未成立管委會的老舊社區儘快成立,不僅能於今年6月1日優先申請補助,其補助金額也再提高5萬元,最多可獲得25萬元補助。(資料照)

為增進公寓大廈維護管理成效及提升居住安全,台北市補助管委會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第一階段將於6月1日至6月30日開放,補助對象為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7樓以上建築物,最高可獲得25萬元補助。

補助項目包含「消防設備、安全門維護」、「共同走廊、樓梯間、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及開放空間地坪飾面維護」、「水塔、蓄水池清洗」、「開放空間兒童遊憩設施、照明設備維護」、「共用排水溝維護」、「外牆纜線共用線槽維護」、「樓梯間防墜設施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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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爭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666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按為達成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及改良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減租條例採取限制出租人須於一定條件下始得終止租約收回耕地。然租佃雙方原本即可合意終止租約,如經合意終止,既未違反承租人意願而收回耕地,未侵害耕地承租人法益,與上開政策並無違背。是原承租之耕地依減 租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而由租佃雙方當事人為合意終止時,亦應許承租人依該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請求出租人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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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978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惟按拋棄物權,而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此觀民法第 764 條 第 2 項規定自明。此項規定係於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增訂,乃本於權利人不得以單獨行為妨害他人利益之法理而設,既係源於權利濫用禁止之法律原則,則所有權人拋棄其所有權,雖發生於新法增訂前,自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即其拋棄有上揭法條規定之情形,非經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否則對於該第三人應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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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蘆交易量腰斬 仲介掀頂讓潮 房仲曝:這總價帶才有人買

2023/03/31 18:20文/記者朱語蕎

三蘆交易量腰斬 仲介掀頂讓潮 房仲曝:這總價帶才有人買 #透

三重蘆洲新案頻創高價,反讓相對便宜的中古屋受惠。(業者提供)

受升息、打炒房條例影響,房市自去年下半年開始明顯轉冷,不過新北市仍有幾個區域,因新建案開價履創新高,反讓中古屋受惠,在新北市蛋黃區能將購屋總價帶壓在千萬左右,反能吸引自住客買單。

全國不動產企劃研究室經理喻永豪表示,近來買氣明顯降溫,三重、蘆洲地區去年下半年開始傳出有房仲業者經營不善,其中更不乏連鎖大品牌業者,無法負荷每個月幾十萬的營運成本,三重、蘆洲地區就傳出有5~6間店要求頂店、頂讓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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