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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違建拆不完 平均1年多1萬件 「二次施工」小心即報即拆 #房地產問問#全方位仲介#大屋小宅#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全台違建拆不完 平均1年多1萬件 「二次施工」小心即報即拆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3/10/28 04:29文/記者朱語蕎

全台違建拆不完 平均1年多1萬件 「二次施工」小心即報即拆#

全國違建數量年年增加,拆除不及新增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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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購屋限制 建物謄本「店面」誤植為「住宅」爆交易卡關 專家用這招解決


私法人購屋限制 建物謄本「店面」誤植為「住宅」爆交易卡關 專家用這招解決(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3/10/27 09:36文/記者朱語蕎

私法人購屋限制 建物謄本「店面」誤植為「住宅」爆交易卡關 專

市場上出現「店面」被誤植為「住家」,因私法人購屋需許可的限制,導致想以公司名義購買的買方卻步。(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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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本標準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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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就公同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讓與之命令違憲?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92年07月11日
  • 解釋爭點
    • 內政部就公同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讓與之命令違憲?
  • 解釋文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同條第五項規定:「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其立法意旨在於兼顧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同條第一項所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如為讓與該共有物,即係讓與所有權;而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是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屬公同共有者,其讓與自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內政部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臺(口)內地字第六二一七六七號函頒修正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分別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數人所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就該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無本法條第一項之適用」,於上開範圍內,就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增加土地法上揭規定所無之限制,應不予適用。
  • 理由書
    •   共有乃一物之所有權由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之制度,係基於社會生活需要而存在,然各共有人因均享有同一之所有權,其權利之行使遂受相互之限制(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八條參照),自不免影響共有物用益及處分之順利進行,甚而有礙共有物之自由流通,致生社會經濟上之不利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其立法意旨係在於兼顧共有人之權益範圍內,排除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以便利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易,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
      
    •   按應有部分乃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性質上與所有權本無不同;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係與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併列,是所謂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就讓與該共有物言,即係讓與其所有權,共有物其他物權之讓與,亦屬該物權之處分。況公同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之讓與,若得準用土地法上揭第一項規定,亦可便利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易,或進而減少共有人之人數或消滅共有關係,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實現土地法首揭規定之立法意旨。是以,公同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之讓與,自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至公同共有人讓與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係消滅該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關係(參照民法第八百三十條第一項),與公同共有人將公同共有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係公同共有人間調整共有物內部之法律關係,兩者不同,不容混淆。內政部因執行土地法之規定,基於職權固得發布命令,為必要之釋示,然僅能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加以規定,其內容更不能牴觸土地法或增加其所無之限制。內政部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臺(77)內地字第六二一七六七號函頒修正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分別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數人所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就該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無本法條第一項之適用」,於上開範圍內,就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增加土地法上揭規定所無之限制,應不予適用。
      
    •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
      
    •         大法官 劉鐵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             黃越欽 謝在全 賴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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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辦搶手!財團法人2.9億無貸款掃樓#商辦#透天厝#透天店面#持分房地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商辦搶手!財團法人2.9億無貸款掃樓(本文出處請點擊)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3-10-26

新聞摘要

商辦搶手!財團法人2.9億無貸款掃樓,平均地權管住不管商!商辦成置產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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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房價跌?建商用這招穩住房價 中壢、桃園推案年減逾6成#透天屋#店面#持分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擔心房價跌?建商用這招穩住房價 中壢、桃園推案年減逾6成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3/10/26 10:57文/記者朱語蕎

擔心房價跌?建商用這招穩住房價 中壢、桃園推案年減逾6成 #

北台灣今年住宅推案量少了千億元,專家認為,業者擔心政策衝擊買氣,採取減量推案的方式來穩住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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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可否請求自所占有「建物」之「基地」遷出,將「基地」交還? #持分房地產買賣#0912-913923高仕陳總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83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一)

決議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7 日

決議: 採甲說(肯定說):

丑原係無權占有基地上之建物,自亦無權占有建物之基地。基地所有人即子對該建物之回復請求權縱罹於時效而消滅,然丑亦僅取得拒絕交還建物 之抗辯權,非謂其對基地之無權占有,即變為合法占有。其占有建物之時效利益,不能擴及於基地之占有,進而拒絕交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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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4階分流#透天厝#共有土地#共有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4階分流(本文出處請點擊)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3-09-30

新聞摘要

繼景觀三法修正,「科技市長」推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4階分流,加速建照核發 領先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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